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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注册1970_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

3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其中包括:文教体育用品、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电子及信息技术产品、老年人用品、儿童用品、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日用化学制品及卫生用品、交通用具及相关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日用杂品、工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等13类269种产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制定实施国家重点监管产品目录”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19年版)》实施经验,综合分析监督抽查、生产许可、风险监测、执法打假、国内召回通报、网络舆情报道等数据,并征集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防范疫情工作中反映出的新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各方面反映问题较为突出、涉及重大质量安全或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要求重点监管的工业产品,制定了《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在贯彻执行《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监管、技术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进一步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要突出抓好流通领域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二、加强安全评估 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从日常监管、检验检测、召回通报、投诉举报等渠道,广泛采集产品质量安全数据,加强质量安全形势分析研判,找准找实质量安全问题,推动实现精准监管。 三、加强分类监管 在安全评估基础上,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高低,分类采取加强监督抽查、生产许可、执法打假、认证认可、风险监测、缺陷产品召回等措施。特别是针对风险高、已出现区域性或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苗头的产品,要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严控险情。 四、加强动态调整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跟踪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重点监管的产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 (2020年版) 序号 产品分类 产品名称 1 文教体育用品 运动头盔 2 文教体育用品 健身器材 3 文教体育用品 轮滑(鞋) 4 文教体育用品 激光笔 5 文教体育用品 碎纸机 6 文教体育用品 电动滑板车 7 文教体育用品 电动平衡车 8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织物蒸汽机 9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电饼铛 10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煮蛋器 11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洗碗机 12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电火锅 13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电压力锅 14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教育机器人 15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监视器 16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液晶显示器 17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房间空气调节器 18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19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家用消毒碗柜 20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电烤箱及烘烤器具 21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家用电动洗衣机 22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家用衣物干燥机 23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电热毯 24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电风扇 25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吸油烟机 26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空气湿度调节装置 27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足浴盆 28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电热水器(含小厨宝) 29 家用电器及电器附件 电水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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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是什么平台_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及美国市场认证信息指南

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及美国市场认证信息指南,请收藏! 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及美国市场认证信息指南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针对企业不熟悉防疫物资出口政策等实际问题,现就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及美国的相关准入要求及梳理的国内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认证机构名录提供如下信息指南,供企业参考。 一、欧盟对口罩等防疫用品准入要求 (一)口罩 欧盟根据用途将口罩分为两类:医用口罩和个人防护口罩。 1、医用口罩 医用口罩需按照欧盟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MDD)或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2017/745(MDR)加贴CE标志,对应的标准是EN14683。根据口罩产品无菌或非无菌状态,采取的合格评定模式也不同。 (1)无菌医用口罩:必须由授权公告机构进行CE认证。 (2)非无菌医用口罩:企业只需进行CE自我符合性声明,不需要通过公告机构认证。在准备好相应文件及测试报告等资料后,即可自行完成符合性声明。 2. 个人防护口罩 个人防护口罩不属于医疗器械,但需符合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条例EU2016/425(PPE)要求,由授权公告机构进行CE认证并颁发证书,对应的标准是EN149。 (二)防护服 防护服也分为医用防护服和个人防护服,管理要求与口罩基本类似。医用防护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其中无菌医用防护服需按照欧盟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MDD)或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2017/745(MDR)获得CE认证,非无菌医用防护服只需进行CE自我声明。个人防护服需按照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条例EU2016/425(PPE)获得CE认证。 (三) 欧盟公告机构查询地址 1、欧盟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MDD)授权的公告机构查询地址: 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index.cfm?fuseaction=directive.notifiedbody&dir_id=13 2.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 2017/745(MDR)授权的公告机构查询地址: 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index.cfm?fuseaction=directive.notifiedbody&dir_id=34 3.欧盟个人防护装备条例EU2016/425(PPE)授权的公告机构查询地址: https://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nando/index.cfm?fuseaction=directive.notifiedbody&dir_id=155501 二、美国对口罩等防疫用品准入要求 (一)口罩 美国对医用口罩和防护口罩同样区分管理,其中医用口罩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管理,而个人防护口罩则由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管理。 1. 医用口罩 医用口罩需通过FDA注册,企业直接向FDA官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此外还有两种可选途径: (1)已经获得NIOSH注册的N95口罩,在产品生物学测试、阻燃测试和血液穿透测试通过的情况下,可以豁免产品上市登记(510K),直接进行FDA工厂注册和医疗器械列名。 (2)如果获得持有510K的制造商的授权,可以作为其代工厂使用其510K批准号进行企业注册和器械列名。 2. 个人防护口罩 防护口罩需通过NIOSH注册,企业直接在NIOSH官网申请。 (二)防护服 对医用防护服和个人防护服的管理也类似于口罩的管理方式,其中医用防护服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管理,而个人防护服由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管理。企业直接在FDA或NIOSH进行注册申请。 三、中国境内具有口罩等防疫用品CE认证能力的认证机构名录 四、中国境内可以开展医疗器械管理体系(ISO13485)认证的机构名录 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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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代理_口罩出口 | 欧盟宣布MDR推迟一年实施

译文如下: 近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提案,将《医疗器械法规》的适用日期推迟一年,以允许成员国,卫生机构和经济运营商优先应对冠状病毒大流行。该决定考虑到了冠状病毒大流行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以及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增加对至关重要的医疗设备的需求,同时继续确保患者的健康和安全,直到新法规生效为止。 促进我们的欧洲生活方式的副主席玛格丽特·希纳斯(Margaritis Schinas)表示:“现在无法选择在关键医疗器械上进行认证或在市场上出现延误或延误。因此,欧洲委员会正在采取务实的态度,并推迟将新的欧盟法规应用于医疗器械,因此我们可以让我们的医疗行业将所有精力投入到我们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中:帮助抗击大流行。这再次表明,欧洲联盟在有需要时支持我们对国家公共卫生系统的支持绝不动摇。” 卫生与食品安全专员斯特拉·基里亚基德斯(Stella Kyriakides)表示:“我们的首要任务是,通过一切必要手段,支持会员国应对冠状病毒危机,并尽可能有力地保护公众健康。在安全和必要的医疗设备的可用性方面,任何潜在的市场干扰都必须避免。在非常特殊的时期,今天的决定是必要的措施。” 随着冠状病毒危机增加了对某些重要医疗器械的需求,至关重要的是要避免因与医疗器械实施有关的主管部门或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限制而导致的任何其他困难或此类器械潜在的短缺或可用性延迟的风险。设备法规。 因此,出于当前的特殊原因,此次的提案将法规的实施推迟了一年-2021年5月26日。 尽管新的《医疗器械法规》是确保患者安全并提高整个欧盟医疗器械透明度的关键,但当前适用的法规将继续保证对公众健康的保护。 此外,该提案还确保成员国和委员会可以通过欧盟范围内的减损,以更有效的方式解决欧盟中至关重要的医疗设备的潜在短缺。 原文: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0_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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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代理_4月份起,这些国家标准废止

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消息,5项国家标已于2020年4月2日废止。详情如下: 水及燃气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 标准号:GB/T 13295-2013 发布日期:2013-12-17 实施日期:2014-09-01 废止日期:2020-04-02 全部代替标准:GB/T 13295-2008 中国标准分类号:H48 国际标准分类号:77.140.75 归口单位: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被 GB/T 13295-2019 GB/T 13295-2019 全部代替 塑料 负荷变形温度的测定 第2部分:塑料、硬橡胶和长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标准号:GB/T 1634.2-2004 发布日期:2004-03-15 实施日期:2004-12-01 废止日期:2020-04-02 部分代替标准:GB/T 1634-1979, 中国标准分类号:G31 国际标准分类号:83.080.01 归口单位: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被 GB/T 1634.2-2019 GB/T 1634.2-2019 全部代替 热塑性塑料材料注塑试样的制备 第1部分:一般原理及多用途试样和长条试样的制备 标准号:GB/T 17037.1-1997 发布日期:1997-10-14 实施日期:1998-04-01 废止日期:2020-04-02 中国标准分类号:G31 国际标准分类号:83.080.20 归口单位: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被 GB/T 17037.1-2019 GB/T 17037.1-2019 全部代替 塑料 负荷变形温度的测定 第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 标准号:GB/T 1634.1-2004 发布日期:2004-03-15 实施日期:2004-12-01 废止日期:2020-04-02 部分代替标准:GB/T 1634-1979, 中国标准分类号:G31 国际标准分类号:83.080.01 归口单位: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被 GB/T 1634.1-2019 GB/T 1634.1-2019 全部代替 消火栓箱 标准号:GB/T 14561-2003 发布日期:2003-10-08 实施日期:2004-05-01 废止日期:2020-04-02 全部代替标准:GB 14561-1993 中国标准分类号:C80 国际标准分类号:13.220.20 归口单位: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执行单位: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 被 GB/T 14561-2019 GB/T 14561-2019 全部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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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登陆线路_《儿童口罩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2020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正式发布GB/T38880-2020《儿童口罩技术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儿童口罩技术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适用于6岁至14岁儿童用口罩的基本要求、外观质量和测试方法,同时提出了19项主要性能指标。    防护性能方面,儿童防护口罩要求颗粒物过滤效率不低于95%,防护效果不低于90%;儿童卫生口罩要求颗粒物过滤效率不低于90%,细菌过滤效率不低于95%。    舒适性能方面,考虑儿童生理发育阶段的呼吸特征,儿童防护口罩要求呼气阻力和吸气阻力均不高于45Pa;儿童卫生口罩要求通气阻力不高于30Pa。在口罩佩戴的舒适性方面,标准推荐采用可调节式口罩带。    安全性能方面,口罩应能安全牢固地罩住口、鼻、下颌,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不应明显影响视野;口罩原材料不得使用再生料和可导致不良反应的材料,不应经过有氯漂白;配有呼吸阀的口罩,其呼吸阀应牢固不变形,内部件不应脱落;不应使用系带式口罩带;鼻夹应承受20次对折不断裂;口罩内层材料不应印花或染色。标准严格规定了有害物质残留,甲醛含量不高于20mg/kg;口罩外层的印花图案不应掉色,禁用可分解致癌芳香氨染料;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不得高于2μg/g;不得检出可迁移性荧光增白物质。标准还规定了微生物指标应达到一次性卫生用品要求。    《儿童口罩技术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于儿童口罩的使用给出了明确的佩戴安全警示,比如:儿童应在成年人看护下佩戴口罩,看护人应注意观察并教育儿童正确佩戴口罩。儿童佩戴口罩期间不应打闹或进行中等和中等以上强度运动,不应拆卸呼吸阀及呼吸阀内部件;如佩戴期间出现呼吸不适、皮肤过敏等症状,应及时摘脱口罩,必要时应立即就医。口罩应及时更换,不建议口罩洗涤后重复使用,已使用的口罩不能交换等。出现呼吸困难儿童不建议佩戴口罩。使用时应将与口罩佩戴无关的物件清理掉,等等。    《儿童口罩技术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提出,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由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组织医疗器械、个体防护、医疗卫生、人类工效、纺织材料、检测等方面专家共同完成编制工作。标准为正确选择和佩戴儿童口罩、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提供了依据,为儿童口罩生产企业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标准保障。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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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2注册_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2020年4月21日,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根据历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调整情况,在不改变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的基础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 为便利各相关方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重新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见附件),一并予以公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同时废止。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 产品大类 产品种类及代码 一、电线电缆(3种) 1.电线组件(0101) 2.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0104) 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0105)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5种) 4.插头插座(0201)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0202) 6.器具耦合器(0204) 7.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0206) **8.熔断体(0205、0207) 三、低压电器(2种) **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 **10.低压元器件(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 **11.小功率电动机(0401) 五、电动工具(3种) *12.电钻(0501) *13.电动砂轮机(0503) *14.电锤(0506) 六、电焊机(4种) *15.直流弧焊机(0603) *16.TIG弧焊机(0604) *17.MIG/MAG弧焊机(0605) *18.等离子弧切割机(0607)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 19.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0701) 20.电风扇(0702) 21.空调器(0703) **22.电动机-压缩机(0704) 23.家用电动洗衣机(0705) 24.电热水器(0706) 25.室内加热器(0707) 26.真空吸尘器(0708) 27.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 28.电熨斗(0710) 29.电磁灶(0711) 30.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0712) 31.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0713) 32.微波炉(0714) 33.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0715) 34.吸油烟机(0716) 35.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 36.电饭锅(0718) 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 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共计18种) 38.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 39.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 40.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 41.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0808) 42.电子琴(0813) 43.微型计算机(0901) 44.便携式计算机(0902) 45.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 46.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 47.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 48.扫描仪(0906) 49.服务器(0911) 50.传真机(1602) 51.无绳电话终端(1604) 52.移动用户终端(1606) 53.数据终端(1608) 54.多媒体终端(1609) 55.电源(0807、0907) 九、照明电器(2种) 56.灯具(1001) 57.镇流器(1002) 十、车辆及安全附件(13种) 58.汽车(1101) 59.摩托车(1102) 60.电动自行车(1119) 61.机动车辆轮胎(1201、1202) 62.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 63.汽车用制动器衬片(1120) (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64.汽车安全玻璃(1301) **65.汽车安全带(1104) **66.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 **67.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 **68.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 **68.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 **70.车身反光标识(1118) 十一、农机产品(2种) 71.植物保护机械(1401) 72.轮式拖拉机(1402) 十二、消防产品(3种) 73.火灾报警产品(1801) 74.灭火器(1810) 75.避难逃生产品(1815) 十三、安全防范产品(2种) 76.入侵探测器(1901) 77.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 十四、建材产品(3种) 78.溶剂型木器涂料(2101) 79.瓷质砖(2102) 80.建筑安全玻璃(1302) 十五、儿童用品(3种) 81.童车类产品(2201) 82.玩具(2202) 8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207) 十六、防爆电气(17种) 84.防爆电机(2301) 85.防爆电泵(2302) 86.防爆配电装置类产品(2303) 87.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2304) 88.防爆起动器类产品(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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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代理网址_注意!口罩等防护产品出口欧盟还需符合REACH法规

近日,欧洲安全联盟在其官方网站上发文明确:防护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PPE)需满足REACH法规等要求。 译文如下: PPE合格评定程序备注:本文适用于个人防护设备(PPE),例如防护口罩(FFP2或FFP3型),防护眼镜和面罩,防护手套和衣服等。医疗设备(例如医疗或外科手术)的合格评定程序面具)是不同的,对于那些面具,您应该从相关的贸易协会或当局那里寻求信息。制造商还必须检查同时适用于该产品的其他法规(例如,REACH始终适用)。 原文链接如下: https://www.eu-esf.org/covid-19/4569-covid-19-conformity-assessment-procedure-for-ppe 下面,我们对口罩等防护产品在REACH Regulation框架下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全面解读,助力企业快速应对、全面合规。 什么是REACH法规? REACH是欧盟法规(EC) No.1907/2006《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简称。该法规于2006年12月31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为了保证该法规的顺利实施,欧盟专门成立了主管机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于2008年6月1日正式运作。 REACH法规管控哪些产品? 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只要涉及法规规定的与化学品有关的义务,就需要符合REACH法规。所以REACH法规管控范围非常广,包含了如电子电气产品、化工产品、汽车、玩具、家具、纺织产品等各种产品。 REACH将产品分成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三种类型,对不同类型产品有不同要求。这种分类是如何定义的? 三种类型的产品定义如下: “物质”是指自然状态或由制造过程取得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例如:镉,硫酸铜等。包括任何需要保持其稳定性的添加剂和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杂质,但不包括任何能被分离并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物质组成的溶剂。 “混合物”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如油漆、合金、清洗剂等。 “物品”是指一个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被赋予了特定形状、表面或设计,这些形状、表面或设计比其化学组成更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功能。例如:电脑、手机、电机、齿轮、电源线插头、包装材料等。 防护用品属于物品。 REACH对于有害物质的要求包括哪些?产品中SVHC候选物质的浓度未超过0.1%是否即可认为满足REACH法规要求? REACH法规关于有害物质的要求主要涉及SVHC候选物质和附录XVII限制物质两个物质群,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必须同时考虑这两项要求。如果产品属于“物品”范畴,某项SVHC候选物质>0.1%,产品可以在欧盟销售,但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当SVHC候选物质>0.1%且出口量>1吨/年时,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后才可以销售。限制物质在REACH法规附录XVII中列出。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录XVII中的受限制物质时,若不能符合其限值要求,将不能投放市场。 因此,产品中SVHC候选物质的浓度未超过0.1%并不等同于满足REACH法规要求,还需要评估产品中是否可能违反附录XVII中的限制物质条款,在必要时通过测试判断是否满足附录XVII要求。 应对建议: REACH法规被称为欧盟史上Z严苛的法规之一,也比较复杂,嘉峪检测网提醒向欧盟出口个人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尽快完成以下工作: 1、学习REACH法规要求; REACH法规原文中文版 http://www.anytesting.com/data/876.html 2、对成品进行测试; 3、向上游供应商调查REACH符合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4、持续关注REACH法规Z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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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开户1970_GB 2626-2019口罩标准延长至2021年7月1日实施

6月1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将GB 2626-2019《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延长至2021年7月1日。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2021年7月1日之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执行GB 2626-2006或GB 2626-2019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尽早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 GB 2626-201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 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过渡期的通知 国标委发[2020]2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行业协会,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 委), 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各有关单位:          GB 2626-201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强制性国家标准2019年12月31日发布, 原定过渡期6个月。为全力支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口罩产品稳定供应,经研究, 决定将GB 2626-201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延长至2021年7月1日。按照《强制性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在2021年7月1日之前的过渡期内, 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执行GB 2626-2006或GB 2626-2019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尽早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9日 虽然新标准GB 2626-2019延期实施,但客户买家可能往往认新标准,所以检测机构需要及时扩项变更,企业产品要及时适应新标准并检测。 点击下方链接 可直接查看原文: http://www.sac.gov.cn/sbgs/sytz/202006/P0202006114150820828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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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娱乐注册_认监委关于发布玩具、童车类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4号 认监委关于发布玩具、童车类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有关玩具、童车类产品归并优化的结果,认监委对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修订,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CNCA-C22-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 自2020年7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关于修订玩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40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CNCA-C22-01:2020)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2020)    认监委     2020年6月1日 点击链接查看附件内容: http://www.cnca.gov.cn/xxgk/ggxx/2020/202006/t20200602_58275.s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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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官网注册_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对港澳开放,6月1日起这样实施!

       日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官网发布第10号和11号公告,公布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的实施指南,以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实施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认监委关于发布《〈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实施指南的公告           2019年11月21日,内地与香港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涉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对香港开放事宜,将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为推进修订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的落实,认监委制定了实施指南,现予以公布。   认监委  2020年5月22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修订协议中检测认证相关修订条款的实施指南        内地与香港2019年11月21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修订协议(以下简称《CEPA服贸协议》的修订协议)及其附件,涉及认证认可开放措施共7项。其中,第4项涵盖《CEPA广东协议》已有开放措施,第5项涵盖《CEPA服务贸易协议》已有开放措施,第6、7项涵盖《CEPA补充协议十》已有开放措施。以上措施的实施规则维持以往不变,第1、2、3项为修订及新增开放措施。实施指南如下:  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与内地指定机构开展合作,承担CCC目录内所有产品的检测工作。具体合作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实施范围        1. 产品范围        CCC目录内所有产品。         2. 产品产地        任何地区加工或生产的产品。     (二)检测机构资质和监管要求        香港境内的检测机构,如从事CCC产品检测业务,应获得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以下简称香港认可处)认可,具备CCC产品检测能力。         香港认可处应参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65号)第十一条、相关C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准则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对香港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CCC产品检测能力进行确认,并对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发出确认文件。对于已确认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香港认可处每年进行一次监督评审,确认其检测能力持续符合条件。          对于香港认可处通过监督评审发现检测能力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机构,香港认可处及时向认监委通报。       (三)实施程序        1. 具备相关资质并有意承担CCC产品检测业务的香港检测机构可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就相关检测业务进行接洽并提出合作意向。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业务资质范围,可通过认监委网站查询。        2. 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检测机构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达成合作意向,通过建立委托关系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认证检测业务。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将签署的合作协议报认监委备案。认监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与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香港检测机构名录,并告知有关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对于香港认可处向认监委通报的检测能力不能持续符合条件的香港检测机构,认监委告知有关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内地CCC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对与该检测机构的合作作出调整,并向认监委报告调整结果。认监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调整名录,并告知有关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内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香港检测机构在承担CCC认证检测业务中违反相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实施规则的,应当将相关情况上报认监委,由认监委将相关情况通报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后将情况反馈至认监委,由认监委决定是否调整机构名录。  二、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领域,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认可的具备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能力的香港认证机构与内地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就CCC工厂检查开展委托合作,委派检查员对在内地全境内的CCC产品生产厂家进行CCC工厂检查。      (一)实施范围       1. 检查对象       位于内地全境内的所有CCC产品的生产厂家。       2. 检查内容       对CCC产品的首次工厂审查和跟踪工厂检查。     (二)工厂检查员资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