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pid alert system for food and feed, RASFF),是一个连接欧盟各成员国食品与饲料安全主管机构、欧盟委员会以及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网络系统。RASFF不仅是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全球了解食品接触材料的重要渠道。 Eqo汇总分析了2019年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下同)RASFF对我国食品接触材料(Food contact material,FCM)产品通报的情况,以期帮助大家了解欧盟各国对FCM安全问题关注的热点及变化趋势,从而为企业的产品设计和生产提供参考, 增强我国应对欧盟贸易技术壁垒的能力。 1 总体通报情况 2019年上半年RASFF每月通报的食品接触材料案例情况统计,如图1所示。 图1 2019年上半年RASFF每月通报的食品接触材料情况 从图中数据可以看出,今年上半年欧盟RASFF共发布食品接触材料通报75例,其中通报中国的数量为62例,占比为82.7%,而且在1月的占比达到了100%。此外,今年上半年通报中国的数量同比2018年上半年(38例)增长了63.2%。 具体通报情况分析如下: 2 被通报的产品及项目分析 在我国被通报的食品接触材料中,Z多的是塑料制品,为32例,占被通报的中国产食品接触材料总数的51.6%,其次为竹制品和金属制品,分别占25.8%和16.1%(详见图2)。 图2 通报材料及制品统计图 塑料制品: v 今年上半年塑料制品被通报32例,约占通报总数的50%。其中,被通报数Z多的塑料制品为密胺产品,有15例,占所有被通报塑料制品的47%,密胺产品的高风险物质是甲醛和三聚氰胺;其次为尼龙产品,该类产品的高风险物质主要是初级芳香胺。 图3 塑料制品的风险物质 竹制品:竹制品在今年上半年的通报中也频频上榜,被通报16例,占被通报总数的25.8%,该类材料的高风险物质是甲醛和三聚氰胺。部分竹纤维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因混合了其他材料等原因,故出现较高的三聚氰胺迁移量。 图4 竹制品的风险物质 金属制品:金属制品的被通报案例数量排第三,为10例,约占通报总数的16.1%。主要的风险物质是重金属,如镍、铬、铅、锰。其中,有两例通报涉及总迁移量过高。 图5 金属制品的风险物 硅胶制品:今年上半年被通报2例,通报原因均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过高。 涂层制品:今年上半年被通报1例,通报原因为涂层剥落及总迁移量过高。 纸制品:今年上半年被通报1例,通报原因为感官特性不适宜(气味)。 3 通报国家及其关注焦点分析 欧盟各成员国通报数量统计,如图6所示。意大利、德国、西班牙是通报数前三的国家,其中意大利半年的通报数量达12次,占总通报数量的19.4%,德国紧跟其次,通报数量也达到了8次,占总通报数量的12.9%。根据整理以及分析上半年的RASFF通报数据可知,意大利通报Z多的产品是金属制品,在意大利通报的12次案例中,关于金属制品的有7次,占比58.3%。因此,各出口商需要特别关注意大利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与金属材料相关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以便做好应对措施。 图6 2019年上半年欧盟各成员国通报数量统计 此外,欧盟各成员国通报的的重点物质有所不同,对应的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需特别注意。例如,意大利对镍迁移量及全面迁移的通报,主要针对不锈钢制品;西班牙针对甲醛迁移量的通报近90%都是密胺制品;英国主要针对尼龙制品的初级芳香胺;而立陶宛则对感官特性的恶化颇为关注。 图7 各欧盟成员国通报情况分析 4 应对建议 针对欧盟RASFF通报的特点以及本文对2019年上半年通报数据的整理以及分析,给广大出口商提出如下几点的应对建议: 塑料制品:结合上半年及近两年中国被通报案例分析,欧盟各国对塑料制品的关注集中在尼龙和密胺制品,尤其是英国和西班牙。其中,尼龙制品被通报的原因集中在初级芳香胺迁移量过高,密胺制品被通报的原因集中在甲醛和/或三聚氰胺的迁移量。 尼龙和密胺制品的出口商要特别注意,根据 (EU) No 284/2011指令,欧盟对产自或发运自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密胺和尼龙塑料餐厨具采取特别措施,加强入境监管措施。进口商必须提供密胺产品中甲醛符合欧盟限量要求15 mg/kg、尼龙产品中不得含有初级芳香胺的声明,并附上相应的检测报告。成员国主管部门将按10%的比例对进口货物进行抽样检测。 竹制品:今年上半年竹制品被通报16例,占被通报总数的25.8%,欧盟成员国中有8个国家对该类产品发出通报,尤其是销往波兰的产品,要特别关注甲醛和三聚氰胺的迁移量。 金属制品:金属制品的通报数居上半年通报总数的第三位,为10例,其中有7例为意大利通报。该类产品的通报原因主要集中在镍迁移量和总迁移量过高,因此,对于出口意大利的不锈钢及钢制品要特别关注重金属的限量要求。 感官特性恶化:今年上半年立陶宛通报了3例导致食品感官特性劣化的产品,其中,2例为塑料制品,1例为纸制品。故要特别提醒,在出口到欧盟尤其是立陶宛时,要注意感官特性恶化等因素 。
大只500平台注册地址_资讯┃欧盟RoHS四项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要求正式实施
自2019年7月22日起欧盟已正式管控一般电子电气设备中的四项邻苯二甲酸酯。 本文将主要从邻苯二甲酸酯的管控要求、主要用途、违规风险、测试方法以及环保型替代物几个方面帮助大家了解邻苯二甲酸酯的内容,以期望帮助企业有效应对邻苯二甲酸酯的管控。 RoHS 2.0邻苯二甲酸酯管控要求 物质名称 CAS No. 限值要求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117-81-7 0.1%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85-68-7 0.1%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84-74-2 0.1%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84-69-5 0.1% 邻苯二甲酸酯的危害及主要用途 邻苯二甲酸酯是一类化合物的总称,可对人体激素产生影响(尤其小孩),可能损害人体肝脏、肾脏和生殖器官,并有致癌风险。 其主要用作塑胶增塑剂,在众多的产品中都有存在的可能性。在电子电气产品,比如线缆、橡胶、油墨、涂料、胶黏剂、皮革以及涂层等材料中都有很大的风险,尤其在PVC材料中更是会达到很高的比例。 邻苯二甲酸酯的违规风险 RoHS邻苯暂无违规案例可参考,但在欧盟体系下除RoHS2.0有管控邻苯类物质外,REACH法规附件17限制篇中也有管控此类物质。 相对RoHS 2.0来说,REACH限制篇管控的邻苯针对儿童产品,限制的邻苯种类更多,限值也更加严格一些。从玩具产品欧盟抽检情况来看,邻苯的管理效果仍有待提升,欧盟RAPEX网站频繁通报REACH邻苯二甲酸酯违规的案例,2019年1-5月份违规案例多达60例,涉及DEHP、DBP、DIBP以及DINP四种邻苯,其中DEHP超标案例Z多达到56例,DBP15例,DINP7例,DIBP4例(部分产品出现多种物质超标情况),严重时邻苯含量高达43.8%。 在欧盟RoHS 2.0对于邻苯二甲酸酯正式实施之后,邻苯二甲酸酯也必将成为电子电气产品重点监控的风险物质,电子电气产品厂商需谨慎应对。 邻苯二甲酸酯的测试方法 选择测试方法既需要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也需结合供应链的管控要求来进行。下面介绍几种常见测试方法: 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目前Z为实用的是IEC62321-8:2017,即电工产品中某些物质的测定-第8部分:通过质谱法测定聚合物材料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需注意邻苯不能通过XRF进行快速筛选。 针对出口欧盟的儿童使用和护理用品产品的测试,可以采用EN14372: 2004即儿童使用和护理用品 刀叉和喂养工具 安全要求和试验。 另外还有其他国家的标准,比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发布的CPSC-CH-C1001-09.4,即邻苯二甲酸酯测定的标准操作程序,可用于《消费者产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第108节规定的儿童玩具和护理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邻苯二甲酸酯的替代方案 随着科技进步,淘汰落后的有毒有害增塑剂,研究、开发和生产无毒、价廉、环保型增塑剂是急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常见的研究对象有环氧类增塑剂(如环氧大豆油、环氧棉籽油、环氧米糠油、环氧向日葵油)、聚酯类增塑剂(如己二酸类、壬二酸类、癸二酸类、戊二酸和苯二甲酸类等)、柠檬酸酯类(柠檬酸三丁酯 和乙酰柠檬酸三丁酯)和偏苯三酸酯类等系列增塑剂,这些增塑剂有着性能良好,环境友好等特点,是重点研究的方向。企业可结合产品的性能等方面要求,开发环保的增塑剂。 亿科检测在此提醒广大电子企业,所有电子电气产品(除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目前都需要满足RoHS指令中关于10项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属于电子玩具类的产品,还需遵循REACH 法规附录XVII 中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要求)。
大只500是什么平台_市场监管总局:此类检测业务将无需申请资质认定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检测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统一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 该文件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的要求,即“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进行了明确。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无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但此类机构还从事其他领域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并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依然需要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如果机构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可无需申请资质认定;若机构还从事其他检测业务,例如食品检测,环境监测等,该部分业务仍需取得相关资质认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向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效果评价; 4、化学品毒性鉴定; 5、职业健康监护; 6、职业病诊断。 长期以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主要由各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内设的职业卫生防治机构和中介组织承担。 原公告如下: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大只500测速地址_总局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8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21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第十四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 (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 (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七)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 第三章 抽样 第一节 现场抽样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第十七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样品获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第二节 网络抽样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第二十八条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九条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网络抽样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存放。 第三十条 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样品属于在销售者处现场抽取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样品属于通过网络抽样方式购买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第三十六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组织监督抽查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或者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省辖区内仅有一个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 第四十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Z终结论。 第四十一条 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第四十二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Z终结论。 第四十三条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章 结果处理…
大只500注册登录地址_RoHS2.0豁免条款更新
2019年11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2011/65/EU指令的修订指令 (EU) 2019/1845和(EU) 2019/1846,在RoHS2.0的附件III中新增第43条关于发动机系统中使用的某些橡胶部件中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以及第44条关于在内燃机传感器、执行器和发动机控制单元焊料中铅的豁免条款,欧盟成员国将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增条款 条款 豁免 适用范围及日期 43 设计用于并非只供消费者使用的设备中的发动机系统的橡胶部件,非人体粘膜接触或人体皮肤长时间接触的塑料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并且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的浓度值不超过: (a)橡胶重量的30 %,用于 (I)垫圈涂层 (ii)固体橡胶垫圈;或者 (iii)连接到发动机上并至少三个部件组成的使用电能、机械能或液压能工作的橡胶部件。 (b)橡胶重量的10%, 针对(a)条中未提及的橡胶部件。 在本条目中,“长时间接触人体皮肤”是指每天持续接触超过10分钟或间歇接触超过30分钟。 适用于第11类产品,到期日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44 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法规(EU) 2016/1628 范围内的内燃机传感器、执行器和发动机控制单元焊料中铅,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设备中,专为专业人员设计,但也适用于非专业人员。 适用于第11类产品,到期日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DEHP的豁免原因 DEHP在橡胶部件中的使用,如其设计用途不仅限于消费者使用的发动机系统中的O形环、密封件、减震器、垫圈、软管、密封圈和盖塞,包括排气装置和涡轮增压器。 DEHP作为增塑剂添加到橡胶材料中用来增强橡胶的柔韧性。橡胶部件用作发动机系统部件之间的柔性连接,作为防止泄漏、密封发动机部件,并在发动机使用寿命期间防止振动或阻隔灰尘和液体。 目前,市场上还没有不含DEHP的替代品,这种替代品添加到橡胶中能够为需要长寿命和特殊性能,如对接触材料的耐受性(如燃料、润滑油、冷却剂、气体或灰尘)、温度和振动性能的发动机应用提供足够的可靠性。 由于缺乏可靠的替代品,从科学和技术上来说,替代或消除DEHP对于发动机系统中使用的某些橡胶部件仍然是不切实际的。 Eqo拥有经验丰富的专家团队与完善的实验室,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包括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材料分析等在内的多方面的测试服务,在质量评估方案,法规与标准培训,咨询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客户更加成功。
大只500代理_欧盟RoHS2.0豁免条款系列更新
2020年3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多条2011/65/EU修订指令对RoHS2.0的豁免条款进行更新,其中关于2011/65/EU的附件三的修订条款包括9,9(a)-I,9(a)-II,41;附件四的修订条款为37,41,新增豁免条款44。 本次主要是修订豁免期限,有的条款细化了豁免产品类别或用途并依此给出不同豁免期限。新法规公布后第二十天起生效。除了附件四新增的第44条豁免条款实施日期为2020年9月1日起,其他修订条款实施日期皆为2021年4月1日起。 RoHS2.0指令附件三修订如下: 条款 法规 豁免 适用范围及日期 9 修订指令(EU) 2020/361 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的防腐剂的六价铬的重量比不超过0.75% 适用于类别8、9和11;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2021年7月21日,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第8和第9类; -2023年7月21日,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2024年7月21日,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第9类和第11类 9(a)-I 冷却系统设计成完全或部分与电暖器一起工作,在恒定的运行条件下,平均功率输入<75W的吸收式冰箱(包括小型冰箱),用作碳钢冷却系统中的防腐剂的六价铬重量比不超过0.75% 适用于第1-7和第10类,有效期至2021年3月5日 9(a)-II 恒定运行条件下平均使用功率输入≥75W的吸收式冰箱,用作碳钢冷却系统中的防腐剂的六价铬重量比不超过0.75% -设计完全或部分使用电加热器,在恒定运行条件下平均使用功率输入≥75W -设计专为完全使用非电加热器 适用于第1-7和第10类,有效期至2021年7月21日 41 修订指令(EU) 2020/365 由于技术原因必须直接安装在便携式内燃机(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97/68/EC中分类为SH:1、SH:2、SH:3 )的曲轴箱或汽缸上的,点火模块和其他电子电气发动机控制系统中使用的电子电气元件的焊料及终端处理和PCB的表面处理中的铅 适用于所有类别,并于以下日期到期: -2022年3月31日,第1至7、10和11类; -2021年7月21日,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第8和第9类; -2023年7月21日,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2024年7月21日,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 RoHS2.0指令附件四修订及新增如下: 条款 法规 豁免 适用范围及日期 37 修订指令(EU) 2020/360 37.用于电导率测试的铂黑电极,需要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 (a)用于实验室未知浓度的宽量程测试,电导率量程覆盖至少一个数量级(例如量程在0,1mS/m和5mS/m之间); (b)用于测试精度要求在样品测试值的+/–1%的下述任何一种溶液的测试,这些测试需要使用高耐腐蚀的电极: (i)酸度小于pH 1的溶液; (ii)碱度大于pH 13的溶液; (iii)含有卤素气体的腐蚀性溶液; (c)必须使用便携式设备的高于100 mS/m的电导率测试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41 修订指令(EU) 2020/366 用于血液和其他体液、体气分析的体外诊断医疗设备中电位、电流、电导传感器聚氯乙烯(PVC)基材中作为热稳定剂的铅 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44 (EU) 2020/364 用于电离辐射照射超过100 Gy/小时和总剂量超过100 kGy的环境中,分辨率大于450电视扫描线的摄像机的耐辐射摄像管中的镉 适用于第9类,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大只500开户1970_SVHC-第23批评议物质发布
2020年3月3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对5种潜在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s)展开公众评议。此次评议的五种物质分别是:1-乙烯基咪唑、2-甲基咪唑、对羟基苯甲酸丁酯、双(乙酰丙酮酸)二丁基锡、间苯二酚。公众咨询将于2020年4月17日结束,在此期间各利益相关方均可向ECHA提交评议意见。通过评议的物质将作为第23批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 评议物质清单 温馨提醒: REACH法规SVHC清单一般每年更新2批,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评价流程,但由于REACH是法规,一旦公布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在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
大只500平台注册地址_美国纽约州签署新法案,含有这五种化学物质的儿童产品将被禁止销售
2020年2月7日,美国纽约州州长签署了S501B/A6296号法案,规定儿童产品中所列化学物质的申报规则,并禁止销售含有某些化学物质的儿童产品。该法案于2020年3月1日正式生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管控范围 主要供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例如:服装、婴儿用品、床上用品、汽车座椅、育儿用品、家具、珠宝、新颖产品、个人护理产品、学校用品和玩具等。 所列化学物质及申报规则 纽约州环境保护部将在2020年8月28日前在其网站上公布具体的“危险化学物质”和“关注化学物质”清单。在化学物质被列入清单后12个月内,均应按实际定量限向环境保护部申报此种化学物质的使用情况。儿童产品中所列化学物质的申报至少应包含下列信息: 儿童产品ID信息 儿童产品中所含的危险化学物质和关注化学物质 化学物质的预定用途 如果符合某些特定情况,制造商可以不进行申报或部分进行申报。 销售禁令 从2023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销售含有下列化学物质的儿童产品: 三(1,3-二氯-2-丙基)磷酸酯 苯 甲醛(纺织品除外) 石棉 有机卤素阻燃剂 如果儿童产品中含有危险化学物质(该化学物质已被列入清单3年)将会被禁止销售。上述销售禁令豁免情况如下: 完全基于其封闭的电池或电子组件的儿童产品;以及州法管控的儿童产品已被联邦法规管控的情况。 实施与执行 未能及时申报,任何人在纽约州不得出售该含有危险化学物质的儿童产品。 选择符合性声明,未能及时申报也可提供符合性声明,声明要求: 提供检测报告,证明儿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物质;或证明制造商已在此状态下通知销售该产品的人员,禁止出售该儿童产品。 清单将定期审核修订,因此制造商需持续关注清单,根据清单变动,加强监管并定期检测产品中危险化学物质用量,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作为全球领先的婴童用品检测认证机构,亿科检测可根据客户的市场要求,提供适应各种国际法规的测试服务,为企业确保产品合规性保驾护航。
大只500网址开户_国内抽检 | 2019年第二批网售产品抽检报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3月20日通报了2019年第二批网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对婴幼儿与儿童服装、童鞋、旅行箱包、玩具等16种网售产品质量进行专项抽查。本次抽查涉及天猫、拼多多、淘宝网等12家电子商务平台。 本次抽查共检验894批次产品,发现15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17.1%。 婴幼儿与儿童服装抽检76批次,不合格发现率21.1%; 童鞋抽检59批次,不合格发现率28.8%; 旅行箱包抽检58批次,不合格发现率34.5%。 婴幼儿与儿童服装: 婴幼儿与儿童服装抽检过程中不合格发现率较高的项目为绳带要求,耐湿摩擦色牢度,pH值。 *注:这3个项目均为强制性标准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考核项目。 绳带: 绳带要求不合格会导致婴童在活动过程中可能因为绳带被卡住而受伤甚至窒息。 耐湿摩擦色牢度: 耐湿摩擦色牢度不合格会导致产品在使用、洗涤过程中使其他产品发生沾色情况,影响产品使用。 pH值: pH值不合格会对人的皮肤产生刺激和腐蚀作用,容易引发皮肤瘙痒、皮炎等症状,还可能对人体的汗腺系统以及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童鞋: 童鞋抽检过程中不合格发现率较高的项目为邻苯二甲酸酯和重金属总量。 邻苯二甲酸酯: 邻苯二甲酸酯过量会危害儿童的肝脏和肾脏,也可引起儿童性早熟。 重金属: 重金属会通过皮肤吸收,进入人体,积累在肝脏、骨骼、肾脏、心脏及大脑中,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如:铅超标可能损害神经、造血和生殖系统,影响儿童成长发育和智力发展;镉超标可能会对儿童的肾功能造成损害。 旅行箱包: 旅行箱包抽检过程中不合格发现率较高的项目为振荡冲击性能。 振荡冲击试验是模拟实际使用过程中箱包各部件经受振荡冲击作用后提把等部件与包体结合的牢固程度,反映了箱包材质的质量以及箱包的耐用程度。
大只500娱乐平台总代理_欧盟大开绿灯:中国口罩没有CE标志也能进口
随着欧洲取代中国成为新冠肺炎疫情Z重灾区,Z大限度采取行动抗疫的急迫性迅速上升。目前欧盟已宣布放宽医疗用品的进口要求,没有CE标志的医疗产品也可以售往欧洲。 3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的医护用品市场监管建议。大体上看,委员会建议欧洲各国放宽产品监督的程序要求,只要确定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的基本安全和性能要求,即使没完成符合性评价,也应允许其销售。 此外,委员会提出,各国政府也可以由官方组织采购没有CE标记的医疗器械,提供给医疗工作者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由市场监督部门进行抽查,如果发现问题,再进行处罚。同时,这类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流通销售。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来源:前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