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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平台总代_不合格率近5成,央视点名问题婴儿床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网售婴儿床进行了质量抽检。在采样的30批次婴儿床中,有14批次不合格,不合格检出率46.7%,占样品总量的近五成。不合格的婴儿床存在致儿童跌落、夹伤儿童四肢和头部等各种安全隐患。     婴儿床作为与婴儿相伴时间Z长的婴儿用品之一,应该为婴儿的生命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近年来,我国婴儿床销量一直在持续上升。据行业统计: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童床和婴儿床的使用率已经突破了50%。但各地监管部门婴儿床质量抽查结果却显示,此类产品的不合格率一直都很高。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对婴儿床进行监督抽查,平均不合格率达到50%。   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QB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第1部分:安全要求》对于0~3岁婴儿所使用的婴儿床,在婴儿床内高、围栏间隙、标识说明等问题都有作出详细规定。 合格的婴儿床应该符合什么样的标准? 01 婴儿床的设计和制作,需要充分考虑孩子成长各年龄的高矮胖瘦,同时也要考虑孩子好动的特点; 02 护栏中间空隙应在45毫米到65毫米之间,过宽会造成孩子的手臂,胳膊等被夹住; 03 高度上,婴儿床床板在Z高处时,内高需要达到300毫米,当床板被调节到Z低处时,内高需要达到600毫米,以保障孩子站立,玩耍时不易翻出床; 04 床头和旁板的板材不能以次充好,有的婴儿床旁板宽度和厚度都不够,稍有点外力就被拉断,可能存在意外撞击造成断裂,形成安全隐患; 05 旁板提起时需要能够自动啮合,也就是需要提起后不需要加其他步骤就直接合上,避免父母有时候忙事情,忘记卡住,旁板落下,孩子就可能翻落。 家长在选购婴儿床时也需注意以下几点 1.选购执行强制性标准QB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第1部分:安全要求》的童床。 2.重视结构安全,检查是否有毛刺、倒角,检查可活动的装置是否牢固,是否有锁定装置等。 3.测量高度与宽度。内高需足够高,防止婴儿坐起或站起时翻出床外,需注意围栏间隙是否会卡住婴儿的头部或四肢。 亿科检测拥有婴童用品检测领域全球领先的实验室。在儿童产品测试,认证方面具备专业、完善的技术服务能力。 亿科检测致力于为市面上婴幼儿产品质量提供重要保障,助力将“劣质婴儿床”赶出市场! 信息来源:央视新闻《每周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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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代理1970_澳大利亚更新玩具安全标准 AS NZS 8124.3:2021

2021年2月12日,澳大利亚标准委员会发布玩具安全标准AS/NZS ISO 8124.3:2021《玩具安全-第3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该标准由联合技术委员会CS-018-儿童玩具安全小组制定。它取代了AS/NZS 8124.3:2012和 AS/NZS ISO 8124.3:2012 Amd 1:2016. 该标准等同ISO 8124-3:2020 玩具安全-第3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对比前一版本AS/NZS 8124.3:2012和 AS/NZS ISO 8124.3:2012 Amd 1:2016,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新增了两种除蜡的详细方法(索式抽提法和溶剂萃取法)并取代原方法。 指出了元素分析方法。元素分析可以使用ICP-OES、ICP-MS、AAS或其他合适方法,并提供了一种ICP-OES方法供参考。 更改了“纸”和“纸板”的定义。根据新标准,单位面积质量超过400 g/m2的卡纸或纸板将适用“纸板”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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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官网注册_美国TPCH包装法规重大更新,新增邻苯二甲酸酯和PFAS管控

2021年2月16日,美国TPCH正式更新了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控制示范法规(TPCH法规)。更新内容包括增加了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和全氟烷基及多氟烷基物质(PFAS)管控,以及包装中其他高度关注化学物质的评估标准。该法规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TPCH包装法规即《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控制示范法规(Model Toxics in Packaging Legislation)》。于1992年成立的TPCH(Toxics in Packaging Clearinghouse)专门负责向美国各州推广该法规,并支持和协调法规的实施工作。由于成功地推广,人们往往将美国针对包材有害物质管控也称为TPCH。目前的TPCH包装毒性法规已经逐渐被全美19个州所接受,其限制了整个包装的供应链,包括包装和包装零部件的生产商、供应商和使用包装的产品生产商或分销商。旧版的法规限定包装中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 VI)四种重金属的总和不得超过100ppm。 法规修订后管控物质情况: 物质类别 限值 生效日期 铅、镉、汞、六价铬 四项重金属含量之和不得超过100ppm 生效中 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 不得检出 法规制定后不迟于2年 邻苯二甲酸酯类 所有邻苯二甲酸酯物质含量之和不得超过100ppm 法规制定后不迟于2年 该法案已于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包装材料在电子电气行业应用广泛,相关企业需关注所使用包装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是否符合更新后的《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控制示范法规》要求,规避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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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测速地址_中国发布消费品重点化学物质推荐性标准

2020年1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 39498-2020《消费品中重点化学物质使用控制指南》。标准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中的化学限制主要针对玩具和其他消费品,如珠宝、电器、皮革制品和接触皮肤的产品。 受限制的化学物质的示例如下: 重金属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如苯、甲苯、甲醛等) 双酚 A 氯化溶剂 多溴联苯(PBBs) 多溴二苯醚(PBDEs) 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N-亚硝胺和N-硝基类物质 短链氯化石蜡(C10-C13) (SCCP) 邻苯二甲酸酯 多环芳香烃 (PAHs) 香料 该标准还建议标准附录 A 中的测试方法,可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免费查询。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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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网址开户_EPA发布TSCA五项PBT物质的规则

2021年1月,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发布五项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有毒(PBT)物质管控的规则,规则对DecaBDE,PIP(3:1),2,4,6-TTBP,PCTP和HCBD共5项物质提出了管控要求。 五项PBT物质管控要求如下: 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案,即TSCA(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由美国国会于1976年颁布,美国环保署(EPA)负责实施。该法案旨在综合考虑美国境内流通的化学物质对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影响,预防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不合理风险”。经多次修订,TSCA已成为美国有效管理化学物质的重要法规,也是输美产品正常贸易的先决条件。 关于这五种物质的规则中的限制要求,将于2021年3月8日起分阶段实施。相关企业需提前关注产品的合规情况,否则将禁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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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代理_ECHA公布第25批SVHC评议物质

2021年3月9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对8种潜在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s)展开公众评议,评议期将于2021年4月23日结束,在此期间各利益相关方均可向ECHA提交评议意见。通过评议的物质将作为第25批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 评议物质  序号 物质名称 常见用途举例 1 1,4-dioxane 1,4-二恶烷 CAS号:123-91-1 用于实验室化学品、pH调节剂、水处理产品以及用作制造其他化学品的溶剂。 2 2,2-bis(bromomethyl) propane1,3-diol  (BMP) 2,2-双(溴甲基) -1,3-丙二醇  (BMP) CAS号:3296-90-0 2,2-dimethylpropan-1-ol, tribromo  derivative/3-bromo-2,2-bis(bromomethyl)-1-propanol   (TBNPA) 三溴新戊醇/3-溴-2,2-二溴乙基丙醇(TBNPA) CAS号:36483-57-5/1522-92-5 2,3-dibromo-1-propanol (2,3-DBPA) 2,3-二溴丙醇(2,3-DBPA) CAS号:96-13-9 用于制造塑料制品和化学品。 3 2-(4-tert-butylbenzyl) propionaldehyde  and its   individual stereoisomers 2-(4-叔丁基苄基)丙醛及其立体异构体 CAS号:– 用于个人护理及清洁产品的芳香剂。 4 4,4′-(1-methylpropylidene) bisphenol  (bisphenol B) 双酚B(BPB) C AS 号 : 77-40-7 用于制造酚醛树脂和碳酸树脂、食品罐头涂层等。 5 Glutaral 戊二醛 CAS号:111-30-8 用作杀菌剂,用于皮革鞣制和X射线胶片处理。 6 Medium-chain   chlorinated paraffins  (MCCP) [UVCB substances consisting of more  than or equal to 80% linear  chloroalkanes with carbon chain lengths within the range from C14 to C17] 中链氯化石蜡 (MCCP) (UVCB物质,由≥80%的直链氯代烷烃组成,碳链长度在C14到C17之间) CAS号:- 用于聚合物、橡胶、粘合剂和密封剂、涂料产品、工作液、纺织品处理产品和染料。 7 Orthoboric   acid, sodium salt 硼酸钠 CAS号:13840-56-7 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 8 Phenol,   alkylation products (mainly in  para position) with C12-rich branched or linear alkyl chains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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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测速地址_重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正式发布

NEW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  工                              2021年4月8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