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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代理_京津冀三地签订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区域合作行动计划

京津冀三地签订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区域合作行动计划 添加时间:2023-03-22  3月17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签订《2023年京津冀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区域合作行动计划》,将在5个方面联合开展行动。   近年来,三地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合作,充分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布局,根据《京津冀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区域合作备忘录》,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深化合作、优势互补、共谋发展。2023年,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提升协同监管能力,促进京津冀三地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开展三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围绕社会关注、群众关切,在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生态环境检测领域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比对实验室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保养,熟练掌握试验流程,规范试验操作,提高技术能力。   开展三地食品检验机构技能比武。重点考核参赛机构人员基本操作技能和仪器分析实操能力,激励检验人员找差距补短板、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钻研检验检测技术的热情,进一步促进三地检验人员能力提升。   开展三地检验检测机构互派检查。在生态环境检测领域,通过互派检查组专家等方式,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互查,推动监管工作交流,实现监管资源互补。   开展三地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专项检查。对三地部分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资质符合性,认证申请受理、检测工作、工厂检查、认证决定、证书标志等方面的管理,以及认证活动的合规性进行联合专项检查。   开展三地绿色产品认证联合宣传推广活动。以“引导绿色消费,畅享低碳生活”为主题,宣传绿色产品认证、“双碳”相关政策和成功案例,推动京津冀三地高端品质认证发展,有效促进消费提质升级。   转自: 中国市场监管报 上一篇:暂无 下一篇:2023年度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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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注册1970_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06-29 00:00:00  来源:  http://www.gceta.org/hangyedongtai/2012-07-13/499.html 各区(县级市)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2006年第一季度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会议上关于推动实体抽测工作、确保工程结构质量的会议精神,我站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等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宣传和实施。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在实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向我站技术管理部反映。 联系人:丁志成、崔秋江、马建梅 联系电话:83630155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7楼 附件:《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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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代理_【会议精神】市场监管总局 | 强化系统性监管打击虚假检验检测行为

      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以“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为主题举办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并解读近期颁布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两部规章。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司长董乐群介绍,体现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的要求,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强化检验检测系统性监管。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除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外,还须依法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从业要求和资质要求等;落实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要求,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细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的职权和义务;明确检验检测活动不规范的一般情形及处罚要求。        “体现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固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董乐群介绍,该办法明确资质认定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的要求,避免重复审批,解决资质认定事项范围不统一问题;明确实施告知承诺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程序;固化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措施,明确将“优化准入程序”作为本次规章修改的重要目标;固化疫情防控长效化措施,明确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保障上述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一级巡视员薛国芹介绍说,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是制定《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之一。《监督管理办法》充分吸收了检验检测监管执法中的实践经验,为持续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包括统一违法情形的判定尺度、明确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推动强化失信联合惩戒。优化市场准入服务便利机构是此次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包括4项具体措施,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程序;明确提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将资质认定许可整体由80个工作日压缩至52个工作日;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据介绍,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强化系统性监管,深入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以食品检验、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高风险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行业整治,保持对突出问题、突出风险的高压监管态势。同时,把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创新作为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环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度,优化审批服务,不断增强行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着力推动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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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代理开户_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7-13 11:21:12 穗建质[2010]8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建筑节能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应当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进行,包括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员、质量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建筑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等。     三、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项目节能施工过程及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节能工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市建委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对全市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建筑节能部品进行监督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将《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与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一并提交市墙革节能办进行备案。         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是对《关于开展广州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7]694号)进行修改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穗建筑[2007]694号文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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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开户_关于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索 引 号:GZ15062010038370 主题分类:政务文告通知   发布机构: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0年1月13日   名    称:关于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文    号:穗建质[2010]25号  主 题 词:城乡建设 工程 质量 管理 通知  穗建质[2010]25号    关于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发了“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该系统从2009年8月份开始在我市部分工程、检测机构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了前期试点,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为加强对我市混凝土生产、使用和检测全过程的监管,促进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实现从被动监管、事后监督向主动监管、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的转变,提高我市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我委决定在全市推广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落实使用该系统工作。以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实施方案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附件: 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实施方案(试行)     一、系统介绍    该系统是由混凝土生产数据集成管理平台、检测数据集成管理平台和质量监督数字处理平台三部分组成,目标是建立一个覆盖混凝土生产(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使用(施工单位)、监测(监理公司和检测机构)和监督(质监机构)各环节的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实现对混凝土生产、使用、监测全过程的实时质量追踪和管理。目前该系统已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    二、使用单位    1、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及建设工程质监站。    2、广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建设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混凝土分会等相关行业协会。    3、我市所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工程及临时建筑等除外)。    4、为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相关检测服务(含结构实体检测)的检测单位。    5、为我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    三、任务分工    1、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全面负责该系统在我市的推广使用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技术要求,向各行业协会提供技术支持,并对各相关单位的使用情况实施督查。    2、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辖区内该系统的推广、管理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列入质量管理工作考核指标。    3、各行业协会负责做好本行业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在本行业内的推广、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1、2010年1月22日前,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完成对本行业单位的培训,并由各受训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建设和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的培训由相应监理项目部负责实施。    2、2010年1月25日起,市质监站所有在监工程及相关单位纳入该系统管理范围;2010年7月1日前各区(县级市)质监站所有在监工程及其相关单位纳入该系统管理。上述在监工程是指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临时建筑等除外)。    3、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所有在监工程实施现场制作混凝土试件电子追踪管理。    4、2010年12月31日前,所有为我市在监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相关检测服务(含结构实体检测)的检测单位完成商品混凝土检测结果(含结构实体检测)的计算机自动实时采集、上传。    5、2010年12月31日前,所有为我市在监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完成混凝土生产现场实际生产配合比及试验室自检结果的计算机自动实时采集、上传。    五、实施要求    1、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和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切实做好该系统的推广、管理工作。对不按要求使用该系统的相关单位,要督促其落实使用。    2、各监理、检测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要认真按照相关要求准确、实时录入各类信息;各监理单位除做好自身信息上报工作外,还必须督促项目相关各方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并组织实施混凝土试件的电子追踪管理。    3、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将系统打印的相关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各级监督机构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应加强监督并督促实施。    4、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混凝土试件电子追踪管理所需要的材料(如电子芯片、标签等),并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见证混凝土试块制作时植入标记;各监理和检测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自行配备相应读写设备。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0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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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注册登录地址_关于全面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关于全面使用“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的通知   穗建质[2011]163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2009年8月以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逐步在我市推广使用,有效促进了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现将我市全面使用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应全部纳入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管理。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使用的监管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使用监管工作。    三、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将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检测环节有关质量信息录入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工作: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及时准确地将有关质量信息录入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并在运送混凝土到工程使用时将在系统上打印的《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提交给施工企业;    (二)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录入预拌混凝土使用相关质量信息,以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监理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等监理工作信息;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录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相关质量信息;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录入预拌混凝土试件、预拌混凝土实体质量检测信息,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附具《混凝土检测质量信息登记回执》;    (四)施工企业应当将《混凝土生产质量信息登记回执》、《混凝土检测质量信息登记回执》放入工程验收档案资料。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工程验收时,应当核查以上两个回执。    四、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做好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的宣传和使用引导工作。    五、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对其监督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监管系统情况予以监督,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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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平台总代_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两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通知

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两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710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粤府办〔2009〕1号),优化完善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变更、遗失补办、增加副本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两项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实现全省网络联动管理和相关信息共享,提升行政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推动社会监督,便于社会公众及时查询,我厅组织开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两项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并纳入到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中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试运行审批系统,试运行期为两个月,3月1日起审批系统正式运行。   二、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延期换证、变更等)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请上粤建信息网(http://www.gdcic.net),打开“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凭粤建通法人卡进入“在线申报事项”页面,按照系统提示,填报各自的申报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须先通过“单位资料维护”和“人才资料维护”页面完成本单位及资质相关的人员资料的录入。填报单位须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审批系统的操作说明将置于系统主页面上,供有关单位查阅和下载。   三、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启动之日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办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负责审批办理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相关信息,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上报我厅。   四、从2008年至今,我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理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相关信息,请各地于2011年4月1日前录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   五、我厅将在粤建信息网上公布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延期换证、变更、遗失补办,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批准、增项、变更等相关情况。   六、各地、各有关单位在使用审批系统时,如遇到有关技术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信息中心和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20-83133522(安全生产许可证)、020-83133589(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人:陈佳锋,联系电话:020-87257367,电子信箱: 0708@gdcic.net。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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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平台注册_关于工程监督编号查询方式的通知

关于工程监督编号查询方式的通知 时间:2011-05-20 00:00:00  来源:  http://www.gceta.org/hangyedongtai/2012-07-13/358.html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穗建质[2010]1082号文件要求,自2011年3月1日起将相关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检测机构将监督登记号(监督编码)作为数据上传的唯一采集点,在收样时必须要求委托方提供监督登记号(监督编码),混凝土试块或抽芯试件,委托方应增加混凝土生产流水号,并填写在上传网络系统中。为了各检测单位及委托方快速方便掌握相关工程监督登记号,现将关于工程监督编号的查询方式告知各单位,登录市城乡建设委网站(www.gzcc.gov.cn),进入“政务公开”,点击“数据公开”进入“质量安全检查信息”(http://www.gzcc.gov.cn/zwgk/gcbj.aspx)查询,“批准文号”即为“监督编号”。   检测专委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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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开户1970_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力学指标检测项目和关键页信息上传的说明

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力学指标检测项目和关键页信息上传的说明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1]140号)和《关于开展检测实时上传验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0]130号)文件精神, 2011年3月1日起实现检测数据的自动采取和实时上传,现将检测项目中有关力学指标实时上传的检测项目和非力学指标检测项目关键页上传的相关信息说明如下: 一、力学指标检测项目共26个:1 混凝土抗渗,2 钢筋原材复检,3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4 基桩钻芯,5 烧结砖物理性能,6 灰砂砖物理性能,7 石子物理性能,8 砼小型空心砌块,9 轻集料砌块物理性能,10 低合金结构钢,11 钢筋焊接复检,12 回弹,13 水泥物理性能(ISO),14 钻芯法检测强度,15 钢筋机械连接,16 碳素结构钢,17 混凝土抗压,18 普通混凝土实心砖,19 饰面砖,20 混凝土路面砖物理性能,21 砂浆抗压,22 钢绞线,23 钢筋原材,24 砂子物理性能,25 钢筋焊接,26 混凝土抗折。 二、非力学指标检测项目关键页上传:进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打开“报告登记”页面,点击“新增”,出现“报告信息”,按照“报告信息”列项内容填写完整,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后保存递交,完成关键页上传。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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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开户1970_穗建检协字(2013)1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监测、变形点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穗建检协字(2013)1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监测、变形点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6-13 15:57:14  来源: http://www.gceta.org/hangyedongtai/2013-06-13/881.html           基坑监测点埋设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 监测类别 序号 项目类别       协会定价 备注 1 1.1 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 300 元/点   1.2 周边建筑物水平位移 500 元/点 墙体上要布设棱镜 1.3 周边管线水平位移 500 元/点 有的管线点要直接布设在管道上,有的要布设在地面上。 2 2.1 支护桩深层水平位移 100 元/米.孔 安装费+材料费 2.2 土体深层水平位移 230 元/米.孔 钻孔费+材料费+安装费 3 3.1 围护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 200 元/点   3.2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 200 元/点   3.3 坑底隆起(回弹) 1000 元/点   3.4 周边管线竖向位移 200 元/点   3.5 立柱竖向位移 300 元/点   3.6 周边建筑物竖向位移 200 元/点   4 4.1 地下水位 230 元/米.孔 钻孔费+材料费+安装费 5 5.1 锚杆内力 3000 元/点   5.2 土钉内力 3000 元/点   6 6.1 支撑内力 3000 元/点   6.2 围护墙内力 4000 元/点   6.3 立柱内力 4000 元/点   7 7.1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 300 元/米.点 钻孔费+材料费+安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