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9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 工 2021年4月8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 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第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大只500平台注册_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玩具适用年龄判定指南》等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玩具适用年龄判定指南》等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点击下方蓝字获取更多信息)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1 GB/T 28004.1-2021 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 部分代替:GB/T 28004-2011 2022-05-01 2 GB/T 28022-2021 玩具适用年龄判定指南 GB/T 28022-2011 2021-04-13 3 GB/T 40227-2021 婴幼儿腰凳 2021-11-01 来源 | 国家标准委网站
大只500平台怎么注册_ECHA公布新一批4项SVHC评议物质
2021年9月3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对4种潜在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s)展开公众评议,评议期将于2021年10月18日结束,在此期间各利益相关方均可向ECHA提交评议意见。通过评议的物质将作为正式物质列入SVHC候选清单。 此外,2021年6月1日,欧盟委员会(EU)向世贸组织(WTO)提交了G/TBT/N/EU/803号通报,因内分泌干扰特性,提议将间苯二酚(CAS:108-46-3)于2021年第四季度作为第26批列入SVHC清单。目前,间苯二酚的公众咨询期已截止。因此,后续第26批SVHC正式物质公布后,SVHC候选物质清单将可能达到224种。 新一批4项SVHC评议物质信息: 序号 物质名称 加入原因 常见用途举例 1 (±)-1,7,7-trimethyl-3-[(4-methylphenyl)methylene]bicyclo[2.2.1]heptan-2-one covering any of the individual isomers and/or combinations thereof (4-MBC) (±)-1,7,7-三甲基-3-[(4-甲基苯基)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包括任何单独的异构体和/或其组合(4-MBC) CAS号:- 内分泌干扰特性(第57(f) 条 – 人类健康) 化合物/Z终产品的配方;低粘度液体和固体化妆品的配方;高粘度身体护理产品的配方;非液体乳膏的配制 2 6,6′-di-tert-butyl-2,2′-methylenedi-p-cresol (DBMC) 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DBMC) CAS号:119-47-1 生殖毒性(第57 c条) 液体润滑剂混合物的配方;工业上用于粘合剂和油墨;工业上用于生产橡胶(非轮胎)和非橡胶聚合物 3 S-(tricyclo[5.2.1.0’2,6]deca-3-en-8(or 9)-yl) O-(isopropyl or isobutyl or 2-ethylhexyl) O-(isopropyl or isobutyl or 2-ethylhexyl) phosphorodithioate S-(三环[5.2.1.0’2,6]癸-3-烯-8(或9)-基)O-(异丙基或异丁基或2-乙基己基)O-(异丙基或异丁基或2-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酯 CAS号:255881-94-8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及毒性PBT(第57d条) 润滑剂添加剂、润滑剂和润滑脂的工业配方 4 tris(2-methoxyethoxy)vinylsilane 乙烯基-三(2-甲氧 基乙氧基)硅烷 CAS号:1067-53-4 生殖毒性(第57 c条) 用于制造橡胶和塑料;在密封胶中使用;非金属表面处理;用作单体(生产有机硅聚合物、有机硅树脂) 间苯二酚物质信息: 物质名称 加入原因 常见用途举例 Resorcinol 间苯二酚 CAS号:108-46-3 内分泌干扰特性(第57(f)条-人类健康) 用于生产橡胶混合物,树脂,涂料,胶粘剂和密封剂以及化妆品 亿科检测建议 SVHC清单每年更新两次,随着SVHC清单的不断更新,企业面临的管控要求越来越多。企业需提高自己产品的风险意识,在物质列入SVHC清单后六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完成物品中的SVHC通报。自2021年1月5日起,物品供应商需向ECHA提交物品中所含SVHC的相关信息的SCIP通报。建议企业及早对供应链展开调查,以从容应对法规变化。
大只500娱乐注册_2021年8月欧盟非食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通报
本月RAPEX预警通报共涉及110款产品,被通报产品集中在玩具、电动车和机械设备等。其中原产地为中国的产品被通报55例,占全部通报的50%。通报不合格项目中涉及化学伤害17例,占30.9%; 案例1 穿戴首饰产品重金属含量超标 通报日期 2021.08.13 通报编号 A12/01196/21 产品类别 首饰 产品名称 首饰套装 通报国家 法国 存在风险 化学危害 原产地 中国 通报原因 该产品含有过量的镉(测量值高达91%)。该物质可以在人体内积聚,损害人体肾脏及骨骼,甚至导致癌症。此外,该产品还释放过量的镍(测量值高达:0.73 µg/cm²/周)。该物质是一种强致敏剂,若皮肤直接或长期接触含镍产品可能会导致过敏反应。该产品不符合欧盟REACH法规的要求。 采取措施 产品退出市场 法规解读 欧盟规定产品中镉和镍的含量必须符合REACH法规的要求。 案例2 玩具增塑剂含量超标 通报日期 2021.08.20 通报编号 A12/01199/21 产品类别 玩具 产品名称 塑料娃娃 通报国家 匈牙利 存在风险 化学危害 原产地 中国 通报原因 该产品含有过量的DEHP(测量值:33%)及DBP(测量值:0.15%)。这些物质可能会造成儿童生殖系统损伤,危害儿童健康。该产品不符合欧盟REACH法规的要求。 采取措施 从终端消费者召回产品 法规解读 欧盟规定产品中邻苯的含量必须符合REACH法规的要求 REACH是“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缩写,全称为“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一部法规,欧盟市场上的化学品需要严格符合REACH法规的相关要求。 关于亿科检测: RAPEX通报案例中有害物质案例,集中在产品违反欧盟REACH法规。亿科检测可为客户提供专业的REACH法规SVHC高关注物质、附件XVII限制物质检测。基于对REACH法规的理解和深入研究,亿科检测也可为客户进行REACH法规培训,执行咨询、检测、认证一站式全面解决方案。欲了解更多详细信息,欢迎与我们联系。
大只5002注册_REACH 附件XVII修订PAHs限制条款
2021年7月21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EU)2021/1199,修订REACH 附件XVII第50条关于多环芳烃(PAHs)的限制,新增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料或者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颗粒物或覆盖物的要求。新增条款将于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在REACH附件XVII第50条第二栏增加以下内容: 物质 限制要求 多环芳烃 (1) BaP CAS No: 50-32-8 (2) BeP CAS No: 192-97-2 (3) BaA CAS No: 56-55-3 (4) CHR CAS No: 218-01-9 (5) BbFA CAS No: 205-99-2 (6) BjFA CAS No: 205-82-3 (7) BkFA CAS No: 207-08-9 (8) DBAhA CAS No: 53-70-3 9. 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料或者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颗粒物或覆盖物中8种PAHs总含量大于20 mg/kg(0.002%,以重量计),则不得投放市场。 10. 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料或者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颗粒物或覆盖物中8种PAHs总含量大于20 mg/kg(0.002%,以重量计),则不得使用。 11. 投放市场的颗粒物或覆盖物,如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料或运动场地的填充料或者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应标注该批的特殊批号。 12. 第9至第11条自2022年8月10日起实施。 13. 2022年8月9日前,已经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料或运动场地的填充料或者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的颗粒或覆盖物,可以在原地保留并就同样用途继续使用。 14. 就第9至13段而言: (a) “颗粒”是指由回收的、原生的或天然的橡胶、其他硫化或聚合材料制成的尺寸为1-4mm,以固体颗粒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b)“覆盖物”是指由回收的、原生的或天然的橡胶、其他硫化或聚合材料制成的长4-130mm、宽10-15mm的,以片状固体覆盖物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c)“人造草坪填充材料”是指人造草坪上用于提升人造草坪系统运动性能的颗粒; (d) “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是指松散形式的颗粒或要盖物用于以玩乐或运动为目的的除人造草坪填充材料以外的其他用途。 多环芳烃(PAHs)是一类含两个或两个以上苯环的芳烃,因具有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被REACH附件XVII限制使用。 橡胶颗粒物或覆盖物常用作人工草坪或运动场地的填充材料,其主要来源是报废轮胎或回收橡胶材料。而报废轮胎或回收橡胶材料中经常存在PAHs。此次法规新增PAHs的要求,考虑到安装和维护运动场的工人以及运动个人的暴露风险,以保护公众健康安全。 亿科检测提醒相关生产企业和贸易商提早做好准备,加强原材料和出厂检验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大只500注册1970_SVHC候选清单物质已正式更新至223项
2022年1月17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正式将四种物质加入到SVHC候选物质清单。此前欧盟委员会(EU)于2021年6月1日向世贸组织(WTO)提交了G/TBT/N/EU/803号通报,提议将间苯二酚(CAS:108-46-3)列入SVHC清单,此次并未被加入SVHC候选物质清单,还需等待欧盟委员会做出Z终决定。至此,SVHC候选清单共包括26批223项物质。 序号 物质名称 CAS号 用途举例 1 (±)-1,7,7-trimethyl-3-[(4-methylphenyl)methylene]bicyclo[2.2.1]heptan-2-one covering any of the individual isomers and/or combinations thereof (4-MBC) (±)-1,7,7-三甲基-3-[(4-甲基苯基)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包括任何单独的异构体和/或其组合(4-MBC) — 化妆品 2 6,6′-di-tert-butyl-2,2′-methylenedi-p-cresol 2,2′-亚甲基双-(4-甲基-6-叔丁基苯酚) 119-47-1 橡胶、润滑剂、粘合剂、油墨、燃料 3 S-(tricyclo[5.2.1.0’2,6]deca-3-en-8(or 9)-yl) O-(isopropyl or isobutyl or 2-ethylhexyl) O-(isopropyl or isobutyl or 2-ethylhexyl) phosphorodithioate S-(三环[5.2.1.0’2,6]癸-3-烯-8(或9)-基)O-(异丙基或异丁基或2-乙基己基)O-(异丙基或异丁基或2-乙基己基)二硫代磷酸酯 255881-94-8 润滑剂、润滑脂 4 tris(2-methoxyethoxy)vinylsilane 乙烯基-三(2-甲氧 基乙氧基)硅烷 1067-53-4 橡胶、塑料、密封剂 Eqo拥有经验丰富的专家团队与完善的实验室,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包括有毒有害物质,食品接触材料,材料分析,等在内的多方面的测试服务,在绿色环保法规整体解决方案设计,材料工艺求证及改进,质量评估方案,法规与标准培训,咨询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帮助客户更加成功。
大只500开户_2021年10月婴童产品召回通报
本期通报召回产品详细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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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通报召回产品详细信息如下:
大只500代理工资_RoHS指令(2011/65/EU)附件Ⅲ豁免条款更新
2022年2月24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以下修订案,对RoHS指令的附件III进行修订和更新,共发布12个修订指令,主要针对各类常规或特殊用途的灯管或灯具(含汞)。分别获得12个月或18个月的过渡期,指令将于发布后第20天生效。 (EU) 2022/274,(EU) 2022/275,(EU) 2022/276,(EU) 2022/277,(EU) 2022/278,(EU) 2022/279,(EU) 2022/280,(EU) 2022/281,(EU) 2022/282,(EU) 2022/283,(EU) 2022/284以及(EU) 2022/287。 修订内容: 条款 编号 内容 有效期 1 Mercury in single capped (compact) fluorescent lamps not exceeding (per burner): 单端(紧凑)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每灯): – 1(a)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 30 W: 2.5 mg 一般照明用途,小于30W: 2,5mg 2023年2月24日到期 1(b)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 30 W and < 50 W: 3.5 mg 一般照明用途,30 W≤功率<50W:3,5mg 2023年2月24日到期 1(c)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 50 W and < 150 W: 5 mg 一般照明用途,50 W≤功率<150W:5mg 2023年2月24日到期 1(d)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 150 W: 15 mg 一般照明用途,功率≥150W:15mg 2023年2月24日到期 1(e) For general lighting purposes with circular or square structural shape and tube diameter ≤ 17 mm: 5…
大只500是什么平台_重磅!欧盟RoHS指令Pack 24豁免评估报告发布!
2022年2月25日,Oeko-Institut在其官网公布了RoHS 2.0指令豁免Pack 24的Z终评估报告,报告中针对豁免清单附件Ⅲ中的5(b), 18(b), 18(b)-Ⅰ, 24, 29, 32和34条款,附件Ⅳ中的34条款延期与否给出了相关建议。Pack 24涉及的均为铅含量豁免条款,例如附件III, 24的“通孔盘状及平面阵列陶瓷多层电容器焊料所含的铅”在此次评估报告中被给予了“18个月的过渡期”,且新增了24(a)条款,细化了豁免范围。 欧盟将参考此评估报告作出延期与否的Z终决定,因此Z终评估报告的发布对企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有使用到相关豁免条款的企业需要注意评估报告中给出的相关豁免的建议。 报告推荐建议及有效期请见下表: 豁免条款 豁免内容 建议 有效期&范围 附件III,5(b) 荧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不超过其重量的0.2% 用于荧光灯玻璃管的钠石灰玻璃中的铅(非故意添加的),重量不超过0.2% 类别5为2026年7月21日 附件III,18(b) 当放电灯被用作含磷光粉的仿日晒灯,比如含有BSP(BaSi2O5:Pb),放电灯中的荧光粉触媒剂的铅含量在其重量的1%或以下 当放电灯被用作含磷光粉的仿日晒灯,比如含有BSP(BaSi2O5:Pb),放电灯中的荧光粉触媒剂的铅含量在其重量的1%或以下 2026年7月21日,第5、8和9类 2023年7月21日,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2024年7月21日,第9类工业监控设备和第11类 附件III,18(b)-I 当放电灯被用作含磷光粉的医疗光疗设备,比如含有BSP(BaSi2O5:Pb),放电灯中的荧光粉触媒剂的铅含量在其重量的1%或以下 建议将豁免18(b)-I附件III和豁免34附件IV归为附件III中的一个新条款(18(b)-II)。新项目的拟议措辞对现有豁免18(b)-I和Ex.34的范围没有影响。 新条款18(b)-II: 用于医疗光疗设备(包括体外光疗灯)的含磷放电灯如BSP( BaSi2O5:Pb )荧光粉中作为活化剂的铅(铅重量不超过1%) 新条款18(b)-II 2026年7月21日,第5、8和9类 附件IV,34 用作光致迁动灯(含磷光粉BSP( BaSi2O5:Pb )的放电灯中的荧光粉的激活剂中的铅 附件III,24 通孔盘状及平面阵列陶瓷多层电容器焊料所含的铅 通孔盘状及平面阵列陶瓷多层电容器焊料所含的铅 18个月的过渡期 新条款:24(a): 用于焊接通孔盘状和/或平面阵列陶瓷多层电容器的合金中的铅 Ⅰ)对于组件以机械方式安装(例如通过螺栓、夹子或螺钉)或通过选择性焊接/焊接工艺粘合且组件温度不超过150ºC的应用,不超过50%(重量) II )使用铅≥85%(重量)的高熔点焊料,适用于使用温度≥150°C的高温工艺(如焊料回流、焊接)安装组件或组件额定工作温度≥150°C的情况 2026年7月21日,类别1-11 附件III,29 理事会第69/493/EEC*号指令附件I(第1、2、3和4类)所界定的水晶玻璃中的铅 理事会第69/493/EEC*号指令附件I(第1、2、3和4类)所界定的水晶玻璃中的铅 2026年7月21日,第3、4、5和11类; 2023年7月21日,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2024年7月21日,适用于9类工业监控制设备。 附件III,32 窗体装配中,用于氩和氪激光管的密封玻璃中的氧化铅 玻璃料中的氧化铅,用作制造氩和/或氪激光管窗口组件的密封材料 2024年7月21日,类别11;2026年7月21日,第6、8及9类。 附件III,34 金属陶瓷质的微调电位器元件中的铅 金属陶瓷质的微调电位器元件中的铅 2024年7月21日,所有类别 eqo建议 RoHS 豁免条款的更新对电子电气相关行业有较大影响,特别是,部分被企业频繁使用的豁免条款的延期与否,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制程及经营活动。建议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型企业持续关注RoHS豁免条款的更新进展,及时获取RoHS豁免相关的Z新消息,开展供应链调查,以便豁免发生更新时能够及时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