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测档案管理
7.0.1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和利用工作。
7.0.2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
7.0.3 检测机构检测档案管理应由专(兼)职档案员管理。
7.0.4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
7.0.5 检测档案保管期限分为5年和20年两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宜为20年;其它检测档案保管期限宜为5年。
7.0.6 检测档案可以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档案销毁前应进行登记造册,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登记册保存应不少于10年。
8、检测信息管理
8.1 基本要求
8.1.1 自治区建筑行业应具备全区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互联网对全区的检测机构实施有效的检测信息管理。检测信息管理包括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管理和检测视频管理。
8.1.2 检测数据管理应实现的功能是检测机构通过检测业务软件对检测过程中的检测信息自动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生成检测报告并实时上传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8.1.3 检测视频管理应实现的功能是检测机构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将检测机构视频实时上传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8.1.4 检测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检测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检测业务软件和视频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及互联网络的畅通,检测信息应及时、完整、准确地传送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检测机构应确保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实时上传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8.2 检测数据管理
8.2.1 检测机构采用的检测业务软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项目齐全,生成的记录,数据计算、结果修约、结论判定、报告格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
8.2.2 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业务软件实时通过网络将以下数据信息上传至全区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a) 所有常用建筑材料检测试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
be) 建筑门窗三性检测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
8.2.3 检测机构应对所有检测项目和参数的计算过程、结果及结论进行复核并做相应记录,发现错误或者有异议的,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出错原因涉及软件的应同时告知检测业务软件管理部门。
8.2.4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提供可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数据管理的功能,内容包括否超资质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是否规范连续、检测工作行为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8.2.5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提供可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使用的,可用于检查在监工程检测报告,可查询在监工程检测信息的功能,可实现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质量检测的互动或管理。
8.2.6 检测机构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检测报告为准,如只有书面检测报告,而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中无相应的检测报告,此书面检测报告即可判定虚假检测报告。
8.3 检测视频管理
8.3.1 检测机构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实时上传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8.3.2 检测视频监控系统由安装4路或以上视频监控点组成。视频监控区域应覆盖客户接待中心、混凝土检测室、水泥检测室及钢筋性能检测室,并且能观察到试样留置区域情况。
8.3.3 工作时间内,检测机构必须开动远程视频监控、录像存储、云台控制等设备,实现检测信息管理对本检测机构的信息管理。
8.3.4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视频存储设备,检测视频保存时间为3个月。
8.3.5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提供可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使用的,可用于检查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检测视频管理的功能,内容包括检测流程是否规范,检测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