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管理内容和程序,包括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和检测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适用于对上述工程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检测的管理。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4、基本规定
4.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4.1.2 检测机构应取得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4.1.3 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4.1.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1.5 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
4.1.6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
4.1.7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4.1.8 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和检测工作水平。
4.1.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必须连续,不得抽撤、涂改。自动采集数据的原始记录应打印存档或电子存档。存档检测报告和发出的检测报告应一致。
4.1.10 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4.1.11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4.1.1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4.1.13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应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工作。
4.1.14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5、检测机构能力
5.1 检测人员
5.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设置开展检测项目开展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
5.1.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并宜按附录B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技术岗位。
5.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检测相关领域知识,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准人应为计量认证证书中的授权签字人。
5.1.4 检测机构室内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应少于2人;现场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应少于3人。每个检测人员在岗检测专业不多于附录A中的2个专业。
5.1.5 检测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考核,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5.1.6 检测机构应针对本机构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5.1.7 检测机构应与检测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岗位证书的管理,检测机构不应违反约定扣押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
5.1.8 检测机构应建立技术人员的档案。档案至少应包括身份证、岗位证书、学历、职称复印件、工作简历、继续教育及奖惩情况等。
5.1.9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1.10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每3年确认一次。未按规定确认的,岗位证书自动注销。
5.2 检测设备
5.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设置检测项目开展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检测机构各检测项目所需要的检测设备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5.2.2 检测机构所配置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混凝土、砂浆、墙体材料、水泥、混凝土取芯等强度试验数据以及钢材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必须由计算机系统自动采集,所采集的数据应实时上传到监管平台。非自动采集的检测报告应及时上传监管平台。若不及时上传,禁止出具检测报告。
5.2.3 检测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送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或自检自校。
5.2.4 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应经本机构体系文件中规定的人员确认,以确保检测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5.2.5 检测机构的所有检测设备均应标有管理标识和状态标识。
5.2.6 检测机构应编制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在操作前,应核查仪器设备的标识,并进行开机运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停止检测工作。
5.2.7 检测中应对检测设备做好使用记录。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尚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
5.2.8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5.2.9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设备进行唯一性编号,编号与设备的出厂编号、型号相关联,检测报告中必须有检测设备型号和检测机构对检测设备的编号。
5.2.10 检测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的台帐,并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管理编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等信息。
5.2.11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检定/校准:
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
5.2.12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继续使用:
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
5.2.13 报废的检测设备应及时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所。
5.3 检测场所
5.3.1 检测机构应具备与其所设置的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布局和检测流程合理的要求。
5.3.2 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及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要求。
5.3.3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场所的功能和用途,满足能源供给、采光、通风、洁净等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5.3.4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对检测环境的要求,建立环境控制目标,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在使用前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5 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性和与环境条件的符合性,并及时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5.3.6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噪声、影响环境条件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3.7 检测场所对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物质或物品应明确标识,严格控制使用,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5.3.8 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有效控制措施并设置明显的标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检测工作场所。
5.3.9 检测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确保人员、设备、被检测试件的安全。应配备消防器材,存放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4 检测管理
5.4.1 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按管理体系运行。
5.4.2 检测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发现技术及管理中的不足应及时纠正。
5.4.3 检测机构应有措施保证新的检测标准或方法及时获得并付诸实施。首次采用新的标准方法或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对所使用方法的能力进行确认,以确保正确运用标准方法。
5.4.4 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对工程检测活动各阶段中产生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维护和使用。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并应在网络环境下运行。
5.4.5 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可靠;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系统与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
5.4.6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功能应满足相关检测项目所涉及工程检测技术标准的要求,技术标准更新时,系统应及时升级更新。
5.4.7 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主要技术工作:
按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的情况;
5.4.8 检测机构应定期作比对试验,并应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
5.4.9 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6、检测程序
6.1 检测委托
6.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或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委托,委托方应选择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