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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代理网址_房屋质量鉴定之司法鉴定

  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时,个人很难找开发商理赔,因此,法律途径能够很好的处理房屋质量安全问题,保护我们居民的利益。  
  与房屋验收相比,房屋质量司法鉴定受法律程序和自身科学规律的双重制约,既是司法鉴定也是技术鉴定,既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公平、公正”的要求,又要保证能够运用领域内的专业方法得出“科学、客观”的技术结论,为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  
《大只500代理网址_房屋质量鉴定之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的类型——  
  在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民事诉讼中,依据鉴定的目的,通常情况下,常见鉴定有以下几种类型:  
  1、施工质量鉴定  
  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通常是在以下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或在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2、成品质量鉴定  
  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商品房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中。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和法制的逐步健全,居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加上开发商对房屋的质量淡漠,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尽管住户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大多是从施工质量,特别是外观质量开始的,如屋面漏水、粉刷层脱落等,但房屋质量不仅与施工质量有关,还涉及勘察设计质量。  
  3、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  
  发生在住户与施工单位的民事纠纷中。城市密集区的基坑开挖、地铁施工、地下水抽取、采矿等引起的地面沉降都会对临近建筑产生不利影响。  
  4、工程事故鉴定  
  当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为了认定责任,需要做事故鉴定。工程事故鉴定并不单纯是技术鉴定,还涉及管理、政策法规等其它方面。依据事故的性质,除了追究民事责任外,可能还涉及到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使用技术标准的选用——  
  目前我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规划、勘察、设计规范,用来规范勘察、设计行为;  
  第二类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来规范施工行为;  
  第三类是可靠性鉴定标准,如《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等,用来评价结构的可靠现状,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  
  第四类是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用来规范建设工程各主体的管理行为。  
  对于单纯的施工质量鉴定应该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根据完成的施工内容,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是否合格。  
  房屋的成品质量鉴定问题涉及到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似乎可以分别对照国家的勘察规范、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评价其符合的程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03)7号文《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所谓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该对应《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中的“安全性显著影响整体承载”这一等级。  
  而目前的设计类规范不具备做出整体评价的功能,只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才具备对房屋的整体安全状况做出评价的功能,用鉴定等级来反映。所以宜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作为鉴定的依据。同样,如果是工业厂房的鉴定,则应采用《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环境变化对周围邻近房屋损害程度的鉴定应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作为依据标准。与上面情况不同,鉴定的焦点并不是房屋的安全现状,而是由于施工等外在因素引起的房屋的有害变化以及这种变化的程度,因而需要了解损害前后的情况,并加以对比,这需要做施工前的证据保全。  
  工程安全事故的鉴定是在事故发生后,所以是否存在问题是明确的,问题带来的后果也是确定的,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分清责任,宜依据有关管理法规以及相应的勘测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找出各自的工作失误,分清谁是责任的承担者。  
——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  
  1、双方共同委托  
  若当事人双方能达到一致,能同时对一家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鉴定结论表示认可,双方可就委托事项,进行共同委托司法鉴定。这种方式具有可选择性,可以共同挑选合适的、有能力的机构。  
  2、法院技术科对外委托  
  若当事人双方就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则要等该案件提起诉讼后,由法院依据程序,依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业务。这种方式当事人双方具有不可选择性。一般来讲,当法院或仲裁庭决定将案件所涉工程交由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所选择的鉴定机构都是具备鉴定资质的。但是,作为当事人,应当首先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进行核查。  
——司法鉴定结果——  
  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鉴定结论的评定一般分为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鉴定报告内容一般包含:报告说明、结论、数据、计算书、照片(证据)等。  
  司法鉴定费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一般由申请鉴定方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双方均要求鉴定的,双方各预付一半。  
  谁败诉、谁承担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是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一个方面。因此,在最后的判决或裁决中,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同时,应注意:  
  1)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或接到通知后未参加鉴定程序或未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视为对鉴定请求的放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法院有可能以当事人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在一审中放弃鉴定请求的一方不得在二审中以此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  
  2)一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申请鉴定,一方因未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未支持其鉴定申请,而鉴定结论最终根据另一方的申请作出的。二审期间,一审时未预交鉴定费的一方仍然有权以一审时根据另一方申请作出的鉴定结论的依据明显不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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