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沉降检测是指沉降房屋在检测时的现阶段状态,它直接反映房屋沉降的程度和严重情况。
房屋沉降监测是指对房屋的沉 降趋势进行长期的观测,它一般适用与新建房屋,在房屋沉降稳定前定期做沉降观测,有助于确定房屋是否超出沉降标准确定的最大值。
以下是房屋沉降的相关知识,看完后会对房屋沉降有更直观的了解:
沉降观测属于建筑变形测量的范畴,实际操作主要以建设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B-97和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20026-93为依据,主要从技术规程、操作要求、施工特点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对房屋建筑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参建各方在沉降观测中各自职责,何类建筑物必须进行沉降观测,如何判定房屋建筑沉降是否合格及观测数据发生异常后的处理程序未作明确界定。现就沉降观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和处理意见作一浅析。
一、当前建设施工中沉降观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施测单位未作统一规定,部分地区是施工单位监测,费用由施工方自理;部分地区是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在施工合同中另行明确。
2)项目施工者对沉降观测的认识程度不够。认为施工单位只要按照设计、相关规范、标准施工,能满足安全、功能和质量要求即可,沉降多少,与己无关。
3)沉降观测记录主观臆造、弄虚作假,不能真实反映房屋沉降变形情况。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竣工后顺利交付,提供均匀的沉降资料,即使建筑物出现不均匀沉 降而引起某些构件裂缝,也以其资料搪塞;或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而造成构件裂缝、质量不合格而编造不均匀沉降资料,将质量问题归咎于地基沉降不均。
4)沉降观测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测量仪器设备精度不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核与检验;观测点基准点设置不符合要求;观测时间、周期,内业计算平差不符合要求。
5)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未按要求进行继续监测,连续性不够。
6)监控力度不一。在实行施工阶段监理的工程,竣工前控制较完备,竣工后较缺乏;未实施监理的项目工程,监控机制更是缺失。
二、究其上述原因,主要是责任主体不明确。
笔者认为,从科学、公正、规范的角度出发,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应由建设单位于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其与施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相比较有如下优点:
①专业性强,技术可靠,能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
②独立性强,与施工方无隶属关系,数据真实可靠,并且具 有连续性。
③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上岗证书,熟悉操作规程及测量理论,能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进行施测。
④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定期经技术监督部 门检测认定,精度满足要求。
⑤有利于监控,检测单位对其检测数据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