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涉及每个居民群体的切身安全,其主要工作就是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以及使用状况的安全进行查勘、检测、鉴别和判断,因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日益重要和逐步普及.
一、应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况(强制性)
当房屋存在下列情况时,相关责任人应委托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1)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要继续使用的情况。此时,由于房屋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房屋原设计单位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为确保房屋安全,应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2)房屋出现了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出现危险情况原因可能是使用人或产权人造成,也可能是受环境影响或原施工质量不良造成,此时应进行安全检测鉴定。
(3)房屋受到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影响。例如汶川地震、遭受火灾或者房屋受到冲击爆炸等。
(4)房屋拟进行改造或改变用途。此时可以直接委托设计单位直接进行改造设计,但一般的设计单位都会要求检测鉴定。当然严格意义上讲,此时应进行必要的抗震检测鉴定。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情况。如工商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要求进行的使用前期安全检测鉴定。
二、宜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情况(建议性)
(1)拟出租、转让、抵押等但缺少房屋安全证明时。这是保障承租、受让或出资方合法权益的措施。
(2)安全性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房屋宜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规范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使用一段时间的房屋可能不满足现行规范的安全要求。所以在有条件时,还是建议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3)抗灾害能力较差的公共建筑。包括不可抵御的灾害和偶然作用两种情况,如地震、台风等。
(4)一般环境下,使用达到30年的居住建筑和使用20年的公共建筑;有侵蚀物质环境下,使用10年的工业建筑和使用15年的民用建筑。在这些情况下,房屋结构普遍存在明显损伤,设备设施已经达到更换的损伤状态,建筑一般也要进行装修,此时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有利于保证安全且节约资金。
(5)对房屋性能或功能存在疑议。
三、其他可进行房屋检测鉴定的情况(可选性)
(1)建设施工时,毗邻区域可能或已经受到影响的房屋。在工程开工前,应该对可能受影响的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公证。这样可以使建设方规避许多后期问题。如当出现争议后再委托鉴定,许多问题都很难说清楚。这种情况在上海一般进行损伤趋势检测,不需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2)房屋的承租方造成房屋损坏。承租方应委托进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或直接与业主协商处理措施。
(3)因外部事故造成损伤,房屋功能受到影响时,如房屋受到撞击情况。
通过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排除安全隐患,了解损伤状况和房屋安全现状,对于房屋后续安全使用很有裨益。如果房屋存在安全性问题,如出现坍塌,受损失最低的是房屋业主了如果存在功能性问题,受到妨碍的还是产权人和使用人。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很重的一项,也是与各个房屋使用人密切相关,因而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