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鉴定
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与社会价值。它能正确地评估民用建筑的客观实际情况,是人们对建筑物进行加固、改造、处理的最重要的依据。所以说,民用建筑可靠性的鉴定过程必须是科学的、正确的、规范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推动民用建筑的发展。
民用建筑使用与维修的调查统计情况表明,通常所做的检测鉴定工作都以解决安全性问题为主,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对房屋建筑的舒适性和耐久性要求日益提高,从而涌现出大量专门针对这些问题的鉴定项目,以及建筑改造与设施更新的可行性鉴定项目,例如房屋裂缝检测与鉴定。与此同时,随着这几年来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频频发生,还大量涌现了建筑物抗灾鉴定项目和灾害损伤修复前的鉴定项目。
根据民用建筑的特点和当前结构可靠度设计的发展水平,目前将已有建筑物的可靠性鉴定划分为安全性鉴定与正常使用性鉴定两个部分,并分别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出发,通过对结构构件进行可靠度校核或可靠性评估所积累的数据和经验,以及根据实用要求所建立的分级鉴定模式,具体确定了划分等级的尺度,并给出每一检查项目 不同等级的评定界限,以作为对分属两类不同性质极限状态的问题进行鉴定的依据。
对于建筑物的检测鉴定,以前主要针对安全性进行鉴定,而忽视了建筑物的适用性和耐久性鉴定。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类检查的重要性,不了解它是保证建筑物正常工作很重要的环: 二是在多数情况下,这类检查并非专门组的一次性委托任务,而是寓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中。如果管理不善,就不可能把它提到
日程上来。
“目前,民用建筑领城已经对建筑物使用性鉴定日益重视,对使用性鉴定已经不再细分为适用性鉴定与耐久性鉴定。现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88 2001 (以下简称“统.标准”)对这两种功能的标志及其界限是综合给出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
耐久性损伤问题+分突出,需要进行专项检测与鉴定外,一般为了保持与“统一标准”
致,以充分利用长期以来所积累的工程实践经验,至少在当前是不宜分开处理的。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物进行可靠性鉴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建筑物大修前;
(2) 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但是,当遇到各种应急鉴定、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以及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时,可以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而针对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或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时,也可以只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结构的维修改造也有很多改变。例如,一些 结构荷载增加的情况,就需要进行专门的维修改造检测鉴定。因此,工程结构的多样性和使用条件的变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检测单位和部门有时也需要对民用建筑进行专项鉴定。
另外,抗震设防区、特殊地基土地区、特殊环境和火灾、风灾、洪灾和爆炸等自然灾害后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需要结合多部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才能做出全面而正确的鉴定。
工程活动中的鉴定对象可以是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也可以是其中某一一 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是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鉴定机构共同商定的。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不应多于10年。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也应该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
1.1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为了能够更好地指导检测单位对房屋建筑进行规范的鉴定工作,根据我国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长期实践经验,同时在参考了其他国家有关的标准、 指南和手册的基础上,确老了系统性鉴定的工作程序(图1-1)。
当遇到简单的问题时,可予以适当的简化;当遇到特殊的问题时,可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检测单位在按照上述的鉴定程序执行时,不能生搬硬套,而要根据实际问题的性进行具体安排,从而能更好地开展检测鉴定工作。
1.1.1检测调查
1.初步调查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要先根据委托方提出的鉴定原因和要求,经初步调查后确定。
进行初步调查时,首先要查阅图纸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质检及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还要了解建筑物历史,如原始施工、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然后再进行现场考察,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并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
2. 详细调查
详细调查要根据实际的调查需要在下列工作内容中选择:
(1)结构体系基本情况勘查:
1)结构布置及结构形式;
2)圈梁、构造柱、拉结件、支撑(或其他抗侧力系统)的布置;
3)结构支承或支座构造、构件及其连接构造;
4)结构细部尺寸及其他有关的几何参数。
(2)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
1)结构上的作用(荷载);
2)建筑物内外环境;
3)使用史(含荷载史、灾害史)。
(3)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的调查与检测):
1)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2)地基稳定性(斜坡);
3)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
4)地基承载力的近位测试及室内力学性能试验;
5)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评估,若条件许可,也可针对开裂、腐蚀或其他损坏等情况
进行开挖检查;
6)其他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恶化、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4)材料性能检测分析:
1)结构构件材料;
2)连接材料;
3)其他材料。
(5)承重结构检查:
1)构件(含连接)的几何参数;
2)构件及其连接的工作情况;
3)结构支承或支座的工作情况;
4)建筑物的裂缝及其他损伤的情况;
5)结构的整体牢固性;
6) 建筑物侧向位移,包括上部结构倾斜、基础转动和局部变形;
7)结构的动力特性。
(6)围护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调查。
(7)易受结构位移、变形影响的管道系统调查。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在发现调查资料不足时,要及时组织补充调查。而对各种事故而言,这里的补充调查就是补充取证。由于现场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导致这项工作往往无法进行。为此,在详细调查(即第-次取证)进场前,就要注意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为随后可能进行的补充取证保留结构的破坏原状和取证工作条件。在调查过程中所有保护现场的措施,要确保延续到鉴定工作全面结束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