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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注册1970_2019年7月22日ROHS 2.0新10项正式实施

什么是欧盟RoHS指令 欧洲联盟(欧盟)“危险物质限制(RoHS)指令”(又称RoHS 2.0)控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危险材料。RoHS指令旨在限制这些物质作为污染物扩散到环境中,并减少制造和再循环过程中的职业接触。因此,如果电子产品在均匀水平上含有超过特定浓度限制的任何物质,就不能投放市场。然而,RoHS包括一些豁免,允许在市场上没有替代品的情况下,在某些应用中使用受限制的物质。所使用的任何豁免仍须予以披露。 关于法律 欧盟RoHS 2.0(第2011/65/EU号指令)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医疗设备以及监测和控制设备中使用特定危险物质,RoHS的目的是控制有害物质向人类和环境的释放,在废物处理过程中,当电子产品和其他产品被处置并Z终进入垃圾填埋场时,可能会接触到这些危险物质。为了确保他们的产品符合这一消费者安全法,制造公司将其产品材料的样本发送到像ATS这样的RoHS测试实验室。 RoHS3.0生效日期 RoHS 3(欧盟指令2015/863)增加了第11类(全能)产品,并增加了四种新的限用物质 – 所有邻苯二甲酸盐,四种邻苯二甲酸盐主要用作绝缘增塑剂,并列入SVHC(高度关注物质)的REACH清单。RoHS限制将于2019年7月22日生效。 什么是RoHS 3,它与RoHS 2有何不同 根据REACH法规引用的RoHS 3或指令2015/863,将6种额外的限制物质(邻苯二甲酸盐)添加到6种原始清单中,它还增加了11类产品!第11类产品包括其他类别未涵盖的所有其他电子和电气设备,包括两轮车辆,电子尼gu丁输送系统(ENDS),如电子香烟,大ma蒸发器和vape笔,还包括工作电压低于250V的电缆。 受RoHS2.0限制的物质: 类型 标准 铅(铅) 0.10% 汞(汞) 0.10% 镉(镉) 0.01% 六价铬(Cr6+) 0.10% 多溴联苯 0.10% 多溴联苯醚(PBDEs) 0.10%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0.10% *邻苯二甲酸苄酯(BBP) 0.1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0.10%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0.10% 对于这些项目,RoHS2.0限制将于2019年7月22日生效。 在测试过程中,对各个部件分别进行了分析,目前的限制适用于每种不同的材料,而不是整个产品。 为了显示符合RoHS II的要求,电器项目必须有CE标志。 负责RoHS测试和遵守的人员包括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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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开户_3分钟了解中国RoHS合格评定标识

中国RoHS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中提到了明确的合格评定标识要求,如下图所示。 这种标识是什么意思?跟它相关的又有哪些政策或产品要求,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下面了解下CGP的档案重点吧~ CGP是China Green Product的缩写,即中国绿色产品,上图CGP图案即是中国绿色产品标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对绿色产品标识的适用范围、样式、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说明,该规定刚刚于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则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过公告。 国家大力推动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主要目标是按照统一目录、统一标准、统一评价、统一标识的方针,将现有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整合为绿色产品,到2020年,初步建立系统科学、开放融合、指标先进、权威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体系整合目标。绿色产品评价范围逐步覆盖生态环境影响大、消费需求旺、产业关联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国际贸易量大的产品领域及类别,绿色产品市场认可度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绿色产品市场份额和质量效益大幅提升,绿色产品供给与需求失衡现状有效扭转,消费者的获得感显著增强。 CGP主要相关政策 国办发[2016]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 认监委[2018]13号:《绿色产品认证标识》 市场监管总局[2018]2号: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一批) 市场监管总局[2019]20号:《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绿色产品标识的核心图案是C、G、P三个字母,但活动方式不同,标识也会有些许差异。 1. 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此模式下获得的绿色产品标识为: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经于2018年发布了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一批),其中包含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涂料、卫生陶瓷、建筑玻璃、太阳能热水系统、家具、绝热材料、防水与密封材料、陶瓷砖(板)、纺织产品、木塑制品、纸和纸制品12类产品。 2.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中国推自愿性认证就属于这一种。此模式下获得的绿色产品标识为: 3.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中供方符合性声明属于该情况。此模式下获得的绿色产品标识为: 企业可在www.chinagreenproduct.cn自行下载绿色产品标识。 使用时除相关制度方案或认证机构另行要求外,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品标识,其中颜色应选用白色底版、绿色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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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测速地址_总局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8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21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六条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八条 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资质有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第十四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 (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 (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七)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 第三章 抽样 第一节 现场抽样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 第十七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样品获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等对运输、贮存过程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第二节 网络抽样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买样。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 抽样人员购买的样品应当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第二十八条 抽样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拆封过程,对寄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标识、样品寄递情形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情况填写抽样文书。抽样文书经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后,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买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九条 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对于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检验人员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网络抽样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存放。 第三十条 被抽样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检验人员应当在检验前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检验人员发现样品的生产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立即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告涉嫌违法的样品的生产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 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且属于无偿提供的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退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样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样品属于在销售者处现场抽取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样品属于通过网络抽样方式购买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第三十六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收到异议处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 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支付备用样品费用。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复检。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复检手续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组织监督抽查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或者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省辖区内仅有一个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 第四十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备用样品的,应当终止复检,并以初检结论为Z终结论。 第四十一条 复检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检查记录备用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备用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第四十二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论及时报送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组织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复检申请人。复检结论为Z终结论。 第四十三条 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章 结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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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代理_口罩出口 | 欧盟宣布MDR推迟一年实施

译文如下: 近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提案,将《医疗器械法规》的适用日期推迟一年,以允许成员国,卫生机构和经济运营商优先应对冠状病毒大流行。该决定考虑到了冠状病毒大流行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挑战,以及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增加对至关重要的医疗设备的需求,同时继续确保患者的健康和安全,直到新法规生效为止。 促进我们的欧洲生活方式的副主席玛格丽特·希纳斯(Margaritis Schinas)表示:“现在无法选择在关键医疗器械上进行认证或在市场上出现延误或延误。因此,欧洲委员会正在采取务实的态度,并推迟将新的欧盟法规应用于医疗器械,因此我们可以让我们的医疗行业将所有精力投入到我们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中:帮助抗击大流行。这再次表明,欧洲联盟在有需要时支持我们对国家公共卫生系统的支持绝不动摇。” 卫生与食品安全专员斯特拉·基里亚基德斯(Stella Kyriakides)表示:“我们的首要任务是,通过一切必要手段,支持会员国应对冠状病毒危机,并尽可能有力地保护公众健康。在安全和必要的医疗设备的可用性方面,任何潜在的市场干扰都必须避免。在非常特殊的时期,今天的决定是必要的措施。” 随着冠状病毒危机增加了对某些重要医疗器械的需求,至关重要的是要避免因与医疗器械实施有关的主管部门或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限制而导致的任何其他困难或此类器械潜在的短缺或可用性延迟的风险。设备法规。 因此,出于当前的特殊原因,此次的提案将法规的实施推迟了一年-2021年5月26日。 尽管新的《医疗器械法规》是确保患者安全并提高整个欧盟医疗器械透明度的关键,但当前适用的法规将继续保证对公众健康的保护。 此外,该提案还确保成员国和委员会可以通过欧盟范围内的减损,以更有效的方式解决欧盟中至关重要的医疗设备的潜在短缺。 原文: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0_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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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代理网址_注意!口罩等防护产品出口欧盟还需符合REACH法规

近日,欧洲安全联盟在其官方网站上发文明确:防护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PPE)需满足REACH法规等要求。 译文如下: PPE合格评定程序备注:本文适用于个人防护设备(PPE),例如防护口罩(FFP2或FFP3型),防护眼镜和面罩,防护手套和衣服等。医疗设备(例如医疗或外科手术)的合格评定程序面具)是不同的,对于那些面具,您应该从相关的贸易协会或当局那里寻求信息。制造商还必须检查同时适用于该产品的其他法规(例如,REACH始终适用)。 原文链接如下: https://www.eu-esf.org/covid-19/4569-covid-19-conformity-assessment-procedure-for-ppe 下面,我们对口罩等防护产品在REACH Regulation框架下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全面解读,助力企业快速应对、全面合规。 什么是REACH法规? REACH是欧盟法规(EC) No.1907/2006《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简称。该法规于2006年12月31日公布,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为了保证该法规的顺利实施,欧盟专门成立了主管机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于2008年6月1日正式运作。 REACH法规管控哪些产品? 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只要涉及法规规定的与化学品有关的义务,就需要符合REACH法规。所以REACH法规管控范围非常广,包含了如电子电气产品、化工产品、汽车、玩具、家具、纺织产品等各种产品。 REACH将产品分成物质、混合物和物品三种类型,对不同类型产品有不同要求。这种分类是如何定义的? 三种类型的产品定义如下: “物质”是指自然状态或由制造过程取得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例如:镉,硫酸铜等。包括任何需要保持其稳定性的添加剂和生产过程中引入的杂质,但不包括任何能被分离并不影响物质稳定性或物质组成的溶剂。 “混合物”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如油漆、合金、清洗剂等。 “物品”是指一个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被赋予了特定形状、表面或设计,这些形状、表面或设计比其化学组成更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功能。例如:电脑、手机、电机、齿轮、电源线插头、包装材料等。 防护用品属于物品。 REACH对于有害物质的要求包括哪些?产品中SVHC候选物质的浓度未超过0.1%是否即可认为满足REACH法规要求? REACH法规关于有害物质的要求主要涉及SVHC候选物质和附录XVII限制物质两个物质群,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必须同时考虑这两项要求。如果产品属于“物品”范畴,某项SVHC候选物质>0.1%,产品可以在欧盟销售,但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当SVHC候选物质>0.1%且出口量>1吨/年时,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进行通报后才可以销售。限制物质在REACH法规附录XVII中列出。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含有附录XVII中的受限制物质时,若不能符合其限值要求,将不能投放市场。 因此,产品中SVHC候选物质的浓度未超过0.1%并不等同于满足REACH法规要求,还需要评估产品中是否可能违反附录XVII中的限制物质条款,在必要时通过测试判断是否满足附录XVII要求。 应对建议: REACH法规被称为欧盟史上Z严苛的法规之一,也比较复杂,嘉峪检测网提醒向欧盟出口个人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尽快完成以下工作: 1、学习REACH法规要求; REACH法规原文中文版 http://www.anytesting.com/data/876.html 2、对成品进行测试; 3、向上游供应商调查REACH符合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4、持续关注REACH法规Z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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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开户1970_GB 2626-2019口罩标准延长至2021年7月1日实施

6月1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将GB 2626-2019《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延长至2021年7月1日。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2021年7月1日之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执行GB 2626-2006或GB 2626-2019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尽早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 GB 2626-201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 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过渡期的通知 国标委发[2020]2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行业协会,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 委), 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各有关单位:          GB 2626-201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强制性国家标准2019年12月31日发布, 原定过渡期6个月。为全力支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口罩产品稳定供应,经研究, 决定将GB 2626-2019《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国家标准实施日期延长至2021年7月1日。按照《强制性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在2021年7月1日之前的过渡期内, 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执行GB 2626-2006或GB 2626-2019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尽早按新标准组织生产。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9日 虽然新标准GB 2626-2019延期实施,但客户买家可能往往认新标准,所以检测机构需要及时扩项变更,企业产品要及时适应新标准并检测。 点击下方链接 可直接查看原文: http://www.sac.gov.cn/sbgs/sytz/202006/P0202006114150820828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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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开户_江苏轻工产品与儿童用品检测中心把好质量关

为协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出口贸易,日前,江苏轻工产品与儿童用品检测中心技术人员选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成功开发出了玩具材猜中TCEP、TCPP、TDCP和甲酰胺的检测技术,其间TCEP、TCPP和TDCP的测定低限可达0.1毫克/千克,甲酰胺的测定低限可达1毫克/千克,测定低限满足欧盟中对这几种有害物质的要求,可以满足企业的检测需求,为我国玩具出口把好产品质量关。   TCEP是一种磷酸酯,可作为聚合物的阻燃剂。TCEP属于致癌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在儿童的吸吮和咀嚼效果下,TCEP容易从玩具中迁移出来,摄入TCEP可引发肾脏、肝脏和大脑损害并诱发癌症。TCPP和TDCP都是TCEP的卤代代替物,与TCEP具有相似的物理化学特性和毒理特征,故遭到相同的管控。这三种阻燃剂的限量均为5 毫克/千克。   欧盟委员会对发泡玩具材猜中甲酰胺的要求是,在通过Z长28日的排放测验后,其甲酰胺排放限值为20微克/立方米。当泡沫材猜中的甲酰胺含量不超越200毫克/千克时,不必进行排放测验。泡沫材猜中含有甲酰胺残留,是由于在出产进程中添加了一种名为偶氮二甲酰胺的发泡剂,产品名为发泡剂AC或发泡剂ADC。这种物质在出产加热进程中会分解产生氮气、二氧化碳等气体,从而使塑料产生发泡效果。在这分解进程中也会产生部分甲酰胺,残留于泡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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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平台总代_REACH法规附录XVII第72条已正式生效

2018年10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18/1513,对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中被归类为致癌、致基因突变、致生殖毒性(CMR)1A类和1B类中涉及服装及相关配饰、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和鞋类产品的限制物质清单作出规定。根据法规,这些物质将会增加到附录XVII第72条, 同时会新增附件12,该条例将会在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修正案的要点: 范围 受限制的化学物质适用于以下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 服装或相关配饰; 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与人体皮肤接触程度与衣物类似的衣物以外的纺织品(不包括“一次性纺织品”,即设计仅用于单次使用或在有限时间内使用,且不打算在后续使用时,用于相同或类似目的); 鞋类。 除常规服装和鞋类物品外,以下物品若含有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纺织品,则将被视为落入第72项的管控范围内: 含纺织品的玩具(毛绒玩具、游戏垫); 化装舞会服装和乔装服装; 手表带; 家具和婴童产品; 包(如手提包、背包、公文包等)。 然而,这些限制物质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仅由天然皮革,毛皮或皮革制成的服装,相关配件及鞋类,或服装、相关配件及鞋类部件; 非纺织紧固件和非纺织装饰附件; 二手的服装、相关配件,及除服装和鞋类以外的纺织品; 用于室内使用的地毯和长条地毯,能覆盖全部地板的地毯及纺织品地板覆盖物; (EU) 2016/425管控范围内的个人防护服,相关配件,除服装或鞋类以外的纺织品; (EU) 2017/745管控范围内被归类为医疗器械的服装、相关附件,除服装或鞋类以外的纺织品。 限制物质 REACH法规附录12列出的受限物质,其限制浓度(以均质材料浓度计)列出如下: 物质名称 CAS号 限值以质量计(以均质材料浓度计) 镉及其化合物(列在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 < 1 mg/kg(以可萃取镉计) 六价铬化合物(列在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 < 1 mg/kg(以可萃取六价铬计) 砷化合物(列在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 < 1 mg/kg(以可萃取砷计) 铅及其化合物(列在附录XVII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 < 1 mg/kg(以可萃取铅计) 苯 71-43-2 < 5 mg/kg 苯并[a]蒽 56-55-3 < 1 mg/kg 苯并[b]荧蒽 205-99-2 < 1 mg/kg 苯并[a] 芘;苯并[def]屈 50-32-8 < 1 mg/kg 苯并[e] 芘 192-97-2 < 1 mg/kg 苯并[j]荧蒽 205-82-3 < 1 mg/kg 苯并[k]荧蒽 207-08-9 < 1 mg/kg 屈 218-01-9 < 1 mg/kg 二苯并[a,h]蒽 53-70-3 < 1 mg/kg 4,α,α,α-四氯甲苯;对氯三氯甲苯 5216-25-1 < 1 mg/kg α,α,α-三氯甲苯;三氯化苄 98-07-7 < 1 mg/kg α-氯甲苯;苄基氯 100-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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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代理开户_51种产品纳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

据认监委网站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详情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 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监认证〔2019〕6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三部门联合开展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 在前期绿色建材评价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将建筑门窗及配件等51种产品(见附件1)纳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分级认证。根据行业发展和认证工作需要,三部门还将适时把其他建材产品纳入实施范围。 2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及业务转换要求 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应依据《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通则》(见附件2)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并向认监委备案。获证产品应按照《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要求加施“认证活动二”绿色产品标识,并标注分级结果。 现有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自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之日起,应停止受理认证范围内相应产品的绿色建材评价申请。自2021年5月1日起,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停止开展全部绿色建材评价业务。 3组建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 组建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为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第一届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附后(见附件3),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4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绿色建材产品名录,培育绿色建材生产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和市场需求,加强与下游用户的衔接,组织项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公示,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5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搭建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获证企业或认证机构提出入库申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发挥职能,做好入库建材产品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绿色建材认证推广应用方案,鼓励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优先采用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中的产品。 6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 1.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第一批) 2.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通则 3.第一届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8月3日 附件1 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第一批) 序号 产品大类 产品种类 1 一、围护结构及混凝土类(8种) 预制构件 2 钢结构房屋用钢构件 3 现代木结构用材 4 砌体材料 5 保温系统材料 6 预拌混凝土 7 预拌砂浆 8 混凝土外加剂 减水剂 9 二、门窗幕墙及装饰装修类(16种) 建筑门窗及配件 10 建筑幕墙 11 建筑节能玻璃 12 建筑遮阳产品 13 门窗幕墙用型材 14 钢质户门 15 金属复合装饰材料 16 建筑陶瓷 17 卫生洁具 18 无机装饰板材 19 石膏装饰材料 20 石材 21 镁质装饰材料 22 吊顶系统 23 集成墙面 24 纸面石膏板 25 三、防水密封及建筑涂料类(7种) 建筑密封胶 26 防水卷材 27 防水涂料 28 墙面涂料 29 反射隔热涂料 30 空气净化材料 31 树脂地坪材料 32 四、给排水及水处理设备类(9种) 水嘴 33 建筑用阀门 34 塑料管材管件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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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只500平台注册_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玩具适用年龄判定指南》等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玩具适用年龄判定指南》等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点击下方蓝字获取更多信息) 代替标准号 实施日期 1 GB/T 28004.1-2021 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 部分代替:GB/T 28004-2011 2022-05-01 2 GB/T 28022-2021 玩具适用年龄判定指南 GB/T 28022-2011 2021-04-13 3 GB/T 40227-2021 婴幼儿腰凳 2021-11-01 来源 | 国家标准委网站